【以案释法】民法典提醒您:赠与不当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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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
王某是李某的继父。2017年10月,王某与李某签订了赠与合同,约定王某将其所有的一套房屋赠与李某,并对合同进行了公证。2018年3月,王某利用该房屋仍登记在其名下的便利,将该房屋为其朋友刘某在银行贷款作抵押担保,后因刘某未履行还款义务导致该房屋被拍卖。李某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100万元。
《民法典》第660条: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
依据前款规定应当交付的赠与财产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
王某与李某签订房屋赠与合同并进行了公证,王某应当将该房屋过户登记至李某名下,完成房屋赠与交付。
王某为他人提供担保导致李某不能取得赠与房屋的所有权,王某对此具有重大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法院判决王某赔偿李某100万元。
来源 | 台州司法
转自蓬江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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