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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朋友圈骂人被判罚?《民法典》助你保护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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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11日,话题#朋友圈骂人被判朋友圈道歉10天#登上微博热搜,引发网友热议。
       近日,瓯海区人民法院三溪法庭依法宣判一起侵害名誉权纠纷。因为业务发展需要,张某将公司的洗车精洗美容业务承包给李某,后双方在合作中出现了矛盾。
       2019年6月16日至17日,为了泄愤,李某相继在自己朋友圈发布了对张某涉及侮辱性、诽谤性语言,其中一条还贴出了张某的照片。

据悉,李某发布的朋友圈是对微信号内所有好友公开发布的,发布该朋友圈时他的好友人数有700人左右。

       张某发现后,认为李某的行为有损自己的名誉和人格尊严,遂于2020年1月13日将他起诉至法院,要求删除发布的侵犯名誉信息,并在朋友圈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法院经审理,判决李某以不屏蔽任何人的方式公开发布微信朋友圈向张某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发布的道歉内容至少保留十日。

       8月16日至8月17日,央视《共同关注》《朝闻天下》《第一时间》《正点财经》也纷纷报道了这起案件,可见社会和广大民众对这起事件的关注和对公民名誉权保护的重视程度。

       普法君提醒:

       随着自媒体平台的普及和应用,个人言论自由的时空范围已被极大地拓展。

       新媒体在带来诸多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矛盾、新问题。在自媒体平台上,言论超出应有界限的情况时有发生。

       网络并非法外之地,社交参与者在网络发表言论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文明有度地发表言论,切勿逾越言论自由的界限。公民的名誉权应该受到尊重和保护。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首先,《民法典》对包含名誉权的人格权单设一编,与物权、合同、侵权、婚姻和继承各编并立,并将“名誉权和荣誉权”单设一章,体现了立法者对于人格权及名誉权制度的高度重视。

       此外,还对名誉权进行了系统性立法,不仅新增对“名誉”的解释,明确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同时详细规定了新闻报道、文学、艺术作品、信用评价侵害名誉权的认定与例外。

     《民法典》第一千条 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民法典》扩大了对名誉权保护的期限,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请求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能够更好地保护民事主体的名誉权。

来源: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转自蓬江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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