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员工离职后,单位还要支付年终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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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了年底想换工作?
但又会纠结
是立马辞职另谋高就?
还是等领了年终奖再走?
近日
杜阮司法所成功调解了相关案例
一起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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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张某于2011年入职于江门市蓬江区杜阮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2019年12月,由于无法就薪酬问题达成一致而发生争议,双方僵持不下;2020年4月,张某明确向企业表示无法续签劳动合同而提出离职。
2020年5月,该企业发放了2019年度年终奖,但没有向张某支付年终奖。张某与单位僵持了4个多月,于2020年9月21日向杜阮司法所求助投诉,杜阮司法所进行人民调解。
接到调解申请后,杜阮司法所立即展开调查,详细了解案情,并组织双方在9月27日到杜阮司法所面对面开展调解工作。
张某:
劳动合同到期时间是2020年3月份,年终奖是2019年度的,企业需要支付。
企业法人:
张某在发放年终奖之前申请离职,根据公司规定“双方劳动关系在绩效奖金发放之前解除或终止,或员工本人在绩效奖金发放前提出辞职申请的,则员工无权享受年终奖”,企业无需支付年终奖。
调解现场,杜阮司法所工作人员针对双方分歧,分别进行了详细讲解。一方面,调解员向企业法人解释适用的相关法律,要求公司主动承担责任;另一方面,劝说张某合理提出诉求方能尽快取得赔偿款。
针对“单位是否支付年终奖”的问题,杜阮司法所工作人员分析道:
年终奖是用人单位根据全年经济效益和对员工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而发放的一次性奖金,属于合法劳动报酬的范畴,而不只是用人单位激励员工、留住人才的手段,用人单位不得无故拖欠或克扣。
关于提前离职即不能享受年终奖的规定,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是各自的主要义务。该企业所立规定实际是企业免除自身法定责任,排除张某权利的规定,应属无效条款。公司仍负有向张某支付年终奖的责任。
最终,企业法人表示愿意重新制定调解方案,同意支付经济补偿金。
在成功劝解企业和得知新调解方案的前提下,调解员于10月23日下午再次约见张某,告知企业的新调解方案,并把诉讼风险、诉讼时长等问题,以及相关规定等一并告诉张某。
【调解结果】
经过半个月的沟通,双方当事人明白到,想要通过调解争取合法的权利既需遵循法律的规定,也需互助互让,双方于10月23日下午签订了调解协议,同意以协商的形式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向张某支付年终奖金,维护当事人利益。
在杜阮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建议下,双方愿意就该调解协议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调解员提醒】
支付年终奖并非公司法定义务,为何要公司支付?
调解员认为,这个问题要这样看待:法律虽未规定公司一定要支付年终奖,但当公司规章制度规定或合同约定存在年终奖,则支付年终奖变成一项约定义务,对公司有约束力。
实务中很多公司为了避免员工一领到年终奖就离职,支付年终奖的时间通常不会在当年度年底,一般都设在下年度3月或4月。比如,员工在2月或3月离职,尚未到发放时间,则不能享受,公司规定年终奖次年发放,本来就是将上年度应该享受的年终奖支付时间延后,年终奖是对员工一年辛勤劳动的奖励,当员工工作满了该年度,就已具备了享受条件,公司不能因支付时间的后延来否定员工享受上年度年终奖的资格。
(注:文章转载来源于“蓬江发布”微信公众号 2020年11月5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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