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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步数越多,收益越高?别被“走路也能赚钱”的理财广告忽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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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卡路里,卡路里,燃烧我的卡路里!”

  在电影《西虹市首富》里

  为了在一个月内花完10亿元

  男主角王多鱼想出了一个妙招:

  所有人,每减轻1公斤体重,便能赚1000元

  于是伴随着魔性的“燃烧我的卡路里”口号

  整个西虹市的人都开始减肥

  当电影情节照进现实

  “燃烧我的卡路里”真能赚钱吗?

  在互联网金融高速发展的今天

  还真有一款号称能通过运动来赚钱的App

  走路也能赚到钱的理财

  “丑的人还在睡觉,美的人已经跑出一杯星巴克了。”2016年的一天,一个女孩晒出的朋友圈截图引起了在上海工作的罗先生注意。截图显示,女孩运动步数为12433步,燃烧了311大卡热量,账户金额是11万余元,今日收益为32.66元

  罗先生仔细一看,原来这是一款运动理财的App。App页面上的宣传语是“走路也能赚钱”,并列出每日步数可以对应不同的收益率,而且承诺保本付息,可随时提现,次日到账。

  也就是说,收益率由步数决定,步数越多,收益越高。只要在该理财平台内充值投资,平台便会根据投资者手机上每天产生的运动步数,计算出相应的理财收益。该平台承诺以年化4%的收益“保底”,最高则能达到年化12%的收益,当微信运动步数达到1.5万步,就可以达到最高年化收益率12%的收益,且随存随取。

  “1.5万步完全没难度啊,而且12%的年化收益率确实很高。”罗先生抱着试试的心态下载了这款运动理财软件,发现果然能顺利收益并提现。

  这款软件叫米米,于2015年7月正式上线。公司为了推广产品,不仅市场部积极在网上进行推广,公司内部还发文,让每个员工都体验一下,然后通过员工“口口相传”的方式进一步打开市场。

  公司老板齐文亮特意叮嘱员工们要多发朋友圈,邀请亲朋好友一同使用这款软件。

  这款理财的起投点只有100元,员工们或多或少都投了些钱进去,很快都尝到了“燃烧卡路里”的甜头。对于长期坐办公室缺乏运动的白领们来说,趁午休、下班的时候走走路、遛遛弯,不仅能锻炼身体,还能提高运动步数从而获得理财收益,可谓一举两得。

  为了尽可能达到1.5万步的运动步数,争取年化12%的最高收益,有的员工还使用了刷运动步数的“外挂神器”,足不出户便可实现步数过万,高居运动排名“榜首”。

  员工们也成了推广这款软件的“自来水”,不仅积极在朋友圈内发布相关的图片内容,介绍米米App产品功能及收益、下载App的路径等,还在线下不断地向朋友、家人推广

  为了吸引更多的用户,公司开展了“赠送体验金”活动。新用户注册使用米米App后,公司会在该账户内赠送人民币1万元的体验金,这部分资金的收益,新用户是可以提现的,但体验金是拿不出来的。此活动的目的当然是为了吸引更多的人注册使用该App。

  4%至12%理财收益要靠放贷维持

  从2016年开始,罗先生就在米米App上陆续投入了25万余元,其间确实有过收益。直到2021年6月,该平台出现无法正常提款的情况。同年7月,罗先生报警,此时他的账户里还有22万元无法兑付

  石先生也是如此,2016年5月,他经朋友介绍下载了这款软件。从2016年5月起,他曾多次在该软件内投资及提现,他的资金是分两个账号投资的,一个是用他自己的手机号注册,另一个是用其女儿的手机号注册。

  石先生获得的利息大概是17万元,扣除已获利息,现仍未兑付的本金还有117万元,其中,他自己的账号内有53万元,女儿账号内有64万元。

  发现无法提现的投资人纷纷开始报案。

  接到报案后,公安机关迅速立案侦查,但此时该理财平台的运营主体达米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齐文亮已消失。经查,该平台投资者有4万余人,平台非法集资金额19亿余元

  “一个仅靠走路就能达到4%至12%收益的理财平台,它靠什么盈利?它能不能兑付?”这让承办该案的上海市浦东新区检察院第七检察部检察官俞琳感到十分疑惑。

  自2014年起,齐文亮先后成立达米公司以及多家关联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达米公司主营业务是做助贷,其盈利模式是协助资金方放贷给有需求的客户,同时向资金方收取一定比例的费用。其资金主要来源于持牌机构,以及公司融资款。

  2015年,未经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批准,达米公司开发并运营了一款手机理财平台,打出“走路也能赚钱”的广告词,宣称根据投资人的每日行走步数,可以赚得年化4%至12%的收益。该理财平台正式运营后,很快吸引了一大批投资者。

  但事实上,作为运营主体的达米公司并不具有向公众募集资金的资质

  “投资者们忽略了一个重要问题,那就是这个通过走路就能返还利息的理财平台,背后的盈利模式是什么?”检察官表示,“达米公司没有实际的投资项目,仅仅靠走路,怎么可能达到4%至12%的收益?”

  达米公司到底靠什么业务来兑付如此高额的本息呢?答案是放贷。

  “达米公司将从外部募集到的资金,转移到关联公司开发的放贷平台,以较高利率发放贷款给借款人,从中赚取利差。”案发后,达米公司的员工均证实,这就是平台的运营模式。

  事实证明,这样的运营模式不可能长久。从2016年10月开始,达米公司开始连年亏损,逐渐无力兑付高额本息。但齐文亮及达米公司仍夸大自己的盈利能力及资金安全性,通过“借新还旧”等方式募集资金,募集的资金主要用于对外放贷、兑付集资参与人本息、公司日常开支等。

  将非法资产“洗白”为合法资金

  “本案还有一个特殊之处,那就是合法资金与非法资金的‘混用’。”检察官介绍,为了逃避监管,掩饰、隐瞒非法资金来源和性质,齐文亮将资金募集端与放贷端进行了剥离,由关联公司又又公司另行注册成立金海商业保理公司对外进行放贷。

  据调查,放贷资金主要来源于金融机构的投资、三轮融资所得的资金以及通过米米理财软件平台非法募集的资金。这就为齐文亮掩盖非法资金来源和性质创造了条件,同时衍生出了另一种犯罪行为——自洗钱

  所谓自洗钱,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上游犯罪之后,对违法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自行“清洗”以使之合法化的行为。

  齐文亮和达米公司将非法所募资金与来自金融机构、公司自有资金等合法资金相混同,将部分非法资金以“自有资金”名义划转至上述保理公司,通过自家运营的放贷平台发放贷款获取收益,企图用这种方式掩饰非法资金来源及性质,将非法资产“变为”合法资金,涉嫌洗钱金额630万余元

  检察官介绍,齐文亮这样的做法,从形式上剥离了吸资端(理财软件)与放贷端(放贷平台),更具有隐蔽性,使得公司在形式上更接近“合法经营”。

  这种“拆东墙补西墙”的“金融方式”,在齐文亮看来虽有风险,但值得一试。在创立公司初期,也曾经历估值的高光时刻,完成数轮融资,其背后有不少大型投资公司。

  金融才俊遭遇“资金断裂”

  “80后”齐文亮毕业于某知名大学,是上海金融圈的青年才俊,拥有多年金融行业从业经验。

  公司成立以来,前几年盈利基本平衡,但2016年国家政策趋紧之后,资本圈的资金基本不流入互联网金融行业,公司开始连年亏损。此时的齐文亮还在不停开拓业务线,想通过补充业务现金流来弥补高速的现金流出

  “一方面靠融资,一方面控制运营成本。”齐文亮在供述中说,但是经过三四年的努力,也没能实现扭亏为盈。主要是业务缩水、坏账率增加,又无法裁员以控制成本。

  从2017年开始,公司的资金缺口每年都在加大,从5000万元到1亿元的缺口。坏账率也在提高,尤其是新冠疫情发生之后,坏账率达到11%,整个公司资金运转已经失控。

  公司出事前两周,齐文亮曾向部分中高层员工借钱:“我扛不住了,我向大家借一笔钱帮公司渡过难关。”但是没有人理会他,资金链彻底断裂

  尽管齐文亮想尽办法,但2021年年中开始,理财投资平台已无法兑付集资人本息,达米公司无力回天。2021年7月,齐文亮畏罪潜逃

  2022年3月2日,齐文亮在上海市宝山区一出租房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2022年8月,该案移送至浦东新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审查认为,自2015年7月起,达米公司未经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批准,开发并运营米米理财手机软件,通过发朋友圈、口口相传等方式公开宣传,按照投资人每日行走步数,承诺4%至12%不等的浮动年化收益率,向不特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2016年10月后,齐文亮明知达米公司连续亏损无力兑付高额本息,仍夸大盈利能力及资金安全性,通过“借新还旧”等方式募集资金,资金主要用于对外放贷、付集资参与人本息、维持公司经营等。

  经审计,非法集资金额达19亿余元,未兑付金额为4100万余元,涉嫌集资诈骗罪

  自2015年7月起,达米公司为掩饰上述非法募集的资金来源和性质,通过实际控制又又公司等关联公司资金账户,将非法募集资金与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自融资金相混同,并将部分资金以“自有资金”名义划转至又又公司等关联公司后,通过平台发放贷款获取收益,涉嫌洗钱罪,金额达630万余元

  检察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齐文亮作为达米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以非吸、洗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23年1月18日,经浦东新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浦东新区法院以集资诈骗罪、洗钱罪判处达米公司罚金200万元;以集资诈骗罪、洗钱罪判处被告人齐文亮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90万元

  (文中涉案人员、公司、软件均为化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一百九十一条 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转载:广东普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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