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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宠物狗咬人,宠物主人需“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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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发展和

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

越来越多的人

选择饲养宠物

但宠物伤人事件时有发生

纠纷也就随之而来

饲养动物造成他人受伤

责任该如何承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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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安溪法院就调解了一起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下面,随小编一起来看看

遇见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处理

  基本案情

  2023年7月份,13岁的陈某到楼下跑步。跑步途中,刘某的狗突然扑向陈某,咬向陈某的右侧腰部,致陈某出血并摔倒。陈某被狗咬伤后,陈某的母亲立即将其送至医院检查、就诊,注射狂犬病疫苗,并支付相关的医疗费。后陈某因被狗咬伤后产生心理阴影,半夜经常被吓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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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某的母亲遂要求刘某承担侵权责任,刘某均以其饲养的宠物不会咬人为由拒绝支付陈某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费用。

  多次协商无果后,陈某于2023年8月向安溪法院提起诉讼。

  法庭审理

  为化解双方当事人的矛盾,承办法官林建全第一时间组织双方当事人及亲属到庭调解。

  林建全法官耐心听取了双方诉辩主张,从双方立场和困难积极为双方搭建沟通桥梁,一方面通过法理上耐心释明民法典中关于饲养动物对他人造成损害的相关规定及赔偿标准;另一方面从情理上引导双方换位思考,对未成年人多一些理解与关爱,不要让纠纷持续,给孩子身心、学业和生活造成太大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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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法官用心用情的释法说理,双方最终抛下成见、握手言和。刘某当场支付陈某1600元费用,陈某遂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法官说法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饲养宠物的人越来越多,宠物伤人的事件屡见不鲜。饲养动物致人损害,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即只要存在动物加害行为、损害结果以及两者之间有因果关系,不论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是否有过错,都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在饲养宠物的过程中,饲养人或管理人应遵守法律法规,知悉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属于无过错责任。要树立文明养宠观念,增强危险防范意识,严格约束养宠行为,不养禁养犬种,携带犬只外出时,使用犬绳、犬链等工具对犬只进行适当控制,避开人群聚集地,认真履行管理和看护义务。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转载:安溪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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