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申请信息公开适度为宜 高效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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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2024年2月8日,被申请人区住建水务局收到申请人区某以邮寄方式提交的5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某大厦项目共40余份的信息。
同年2月20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关于提供信息公开申请理由的告知书》,认为其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要求其限期提交书面申请理由,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告知被申请人理由。
2024年4月8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同意公开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等材料,对其他申请事项被申请人不予处理,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提出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申请人提出对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不服的行政复议申请。
案件办理情况
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被申请人作出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是否合法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以及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六项的规定,被申请人有权在其认为收到的信息公开申请数量超过合理范围时,要求申请人提供理由予以说明。
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年2月8日收到申请人所提交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合理理由予以说明,但申请人未在限期内提供合理的理由,被申请人根据上述规定,对部分材料予以公开,对其他申请事项不予处理,并无不妥。
案件评析在信息时代,信息公开成为公众获取政府信息、监督公共事务的重要途径。然而,申请信息公开应在合理、必要和合法的前提下进行,并非越多越好。
在申请信息公开前,申请人应明确自己的需求,确保申请的信息是对自身所需要解决的问题或完成的任务有实际帮助的。为了获取无关紧要的信息而提出大量的申请,不仅增加行政机关的工作负担,影响其正常运作,同时也不利于保障自身获取信息的权利。合理范围内的申请有助于提高效率,也有利于行政机关更好地提供服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五条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行政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第三十六条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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