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苗”执法案例:斩断盗版教材“黑产链”,10人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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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刘某某等6人共谋购进盗版书籍通过电商平台销售牟利。为获取更高利润,刘某某与罗某商议自行翻印某护理系列教辅图书。罗某遂通过负责图书代发的河南籍张某某,联系上被告人何某某。何某某收取罗某、刘某某14.1万元印刷款后,购买纸张并委托拥有印刷设备的被告人赵某进行非法印刷,共计印刷盗版教辅图书12000册。随后,罗某、刘某某等6人通过各自电商店铺销售上述盗版图书,其中罗某所售图书由张某某负责代发货。
2024年6月,文化和旅游部门联合公安机关查处刘某某等6人办公点及存书仓库,现场查获包括涉案护理教辅在内的各类图书共计30657册,经鉴定均为盗版图书。经查,2023年12月至2024年6月间,该团伙已通过电商平台售出盗版图书15896册。
处罚结果
2025年4月17日,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依法判处赵某、何某某二人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罗某、刘某某等八人有期徒刑二年至一年六个月,缓刑三年至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依法追缴十名被告人违法所得并宣告从业禁止令,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单位的经济损失。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七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
(五)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
第二百一十八条 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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