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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战“疫”时刻,更需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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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背景
  

       区女士,女,于2019年7月8日入职于江门市蓬江区某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材公司”)一直至今。

      建材公司于2020年1月10日开始春节放假,后因疫情影响直到今年3月1日才开始分批次对员工复工,但是区女士没有收到复工通知继而与建材公司产生纠纷,区女士于2020年3月2日到杜阮镇劳动所投诉。

双方在杜阮镇劳动所的协调下仍一直僵持状态,于是2020年3月5日,建材公司与区女士一同向杜阮司法所申请人民调解。


调解现场

  杜阮司法所接到申请并经过调查与详细了解案情后,积极做好相关准备工作,于3月6日致电联系双方代表并于3月6日组织他们到司法所开展调解工作。


区女士说法

  我是本地人都不在第一批复工名单,为什么外地人就在名单里?

  而且公司根本没有和我们协商,只在工作群里发信息给我们员工,明确告知:“没有安排到的可以继续等或者自行找工作”。

  这摆明就是想拖着让我自行辞职,借疫情的影响变相无故解雇我。

  想解除劳动合同是可以的,但必须支付劳动经济补偿金以及劳动合同期间因疫情影响而停工的全额工资。

  

建材公司说法

  由于疫情的影响,公司按照市政府规定和指导要求做好防护措施后,已经安排员工分批次进行复工。

  区女士只是不在第一批人员名单,她也没有和我们公司进行协商就直接向劳动所投诉了,完全不尊重公司。

  公司完全没有说解雇她,是她自己提出辞职,且1、2月几乎都没上班,我司没有义务要支付她所说的钱。

  

双方各不让步,矛盾再度激化。

杜阮司法所工作人员

分别对双方进行劝说,

针对双方当事人的分歧,

工作人员将经济补偿的依据和赔偿标准、

带薪假期的薪酬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

对双方进行了详细讲解。

  首先,司法所工作人员向公司代理人解释适用的相关法律,要求建材公司主动承担责任:

  1.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规定,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按照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和广东人社厅相关文件规定,2020年2月3日起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企业因疫情防控停工、停产的,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约定标准支付工资的,应予支持。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按照其提供的劳动与其重新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应予支持,且该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未提供劳动的,主张用人单位给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80%生活费的,应予支持。

  2根据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春节法定假期期间(1月25日至27日),因疫情防控未能休假且未安排补休的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的,应予支持。

  对此,建材公司当场表示:“听取了你们的解释与分析后,我们也知道相关的法律法规与诉讼风险,我们愿意重新制定调解方案,我们愿意向其支付两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和带薪假期的工资。

 

  在成功劝解用人单位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向区女士解释道:

  结合法律法规以及疫情的原因,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还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上述规定均以用人单位主观上有严重过错为前提。

  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未及时足额发放工资、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以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为由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可根据用人单位的抗辩和《民法总则》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认定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可予免责的情形。

  如用人单位免责事由成立,劳动者要求解除合同的,不应援引《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解除合同、支付经济补偿,而应视为劳动者提出并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合同,援引《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理;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劳动者维权也必须遵循合情合法合理原则。

区女士认真听取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分析后表示,如果对方愿意马上赔偿,她愿意作出了让步,同意其调解方案。

  最终,经过杜阮司法所工作人员法、理、情劝导及耐心解释下,双方当事人明白到,想要通过调解争取合法的权利既需遵循法律的规定,也需互助互让,在双方分歧逐渐缩小后,建材公司法定代理人最终与区女士见达成一致,并于3月10日签订了调解协议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达成协议方案
       1、该协议签订生效后,建材公司与区女士的劳务关系立即解除。
       2、建材公司同意一次性向区女士支付经济补偿金人民币叁仟元正(小写:3000元整)以及一月份工资人民币壹仟柒佰零捌元正(小写:1708元整),合计人民币肆仟柒佰零捌元正(小写:4708元整),双方再无其他纠纷,区女士同意放弃其他任何的费用。

  3、建材公司与区女士双方协议签订前已充分了解明白自身的权益和义务;款项支付后,任何一方都要遵守此协议,不能以本案为籍口向另一方追究任何法律责任,也不能以任何借口再向另一方索取经济或物质补偿。

       4、若一方出现违约的情况,需向守约方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金。

      5、因任何一方违约而导致诉讼、仲裁或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当向对方支付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调查取证费、交通、通讯费、误工费、公证费、律师费。

       6、支付时间、方式:2020年3月18日前,建材公司通过转账支付给区女士。


司法所工作人员提醒

  因疫情的影响,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要结合具体的情况,一方面,企业不能借疫情的影响变相解雇员工,另一方面,劳动者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借疫情提出不符合实际的补偿要求。


  来源 | 蓬江区司法局(通讯员/吴艳芬、司徒健文)、杜阮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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