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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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杰静:
你(单位)违反了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因无法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送达《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告知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环市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告知书》(江环执罚告〔2024〕51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告知书内容如下:
经调查,你(单位)所持有产权的江门市蓬江区江侨路188号万科金色半山花园5栋2单元101室室外,擅自占用物业管理区域绿地搭建了约10平方米灰色钢架雨棚、30平方米水泥硬底化地面,上述加建行为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相关报建手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执法机关拟对你作出限期十五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设的决定。
如你对本告知书内容有异议,请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执法机关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环市街道办事处
2024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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