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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长索赔二年路 人民调解破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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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背景

蒙某于20172月入职某五金加工厂从事冲压工作,20179181430分左右,蒙某在该单位工作时右手手指被机器压伤,后被送往医院诊治,被该院诊断为:①右食指末节毁损伤;②右中指末节复合组织缺损伤。2017113日,江门市蓬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蒙某上述损伤为工伤。201821日,江门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被鉴定人蒙某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伤残拾级。

各方诉求

蒙某:请求与厂方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厂方支付各项赔偿款5万元。

五金加工厂:蒙某要求的赔偿数额过高,工厂已为蒙某垫付各项医疗款,而且因厂方资金周转困难,不愿支付更多费用。

调解现场

收到双方当事人的申请后,荷塘司法所组织工作人员对双方开展调解工作。但双方就赔偿问题意见分歧巨大,此次调解面临“开局即僵局”的情况。

蒙某表示,因右手受伤的情况,难以重新找到工作,对其及其家人的生活造成了困扰。

五金厂经营者谢某则表示,蒙某受伤治疗期间,厂方已代为支付医疗费用,尽到了应尽义务,加之当前公司资金周转困难,难以承担蒙某的赔偿请求。”

调解员综合双方诉求,指出:蒙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完成公司要求的工作任务而受到伤害,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一)项工伤认定的标准,而区人社局也认定了蒙某的损伤为工伤,依照上述《条例》,厂方是要承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护理费等费用,而不能以资金短缺为由拒绝支付。鉴此,调解员劝导厂方应尽快支付相应费用,避免给伤者造成二次伤害。”另一方面,调解员也劝导伤者蒙某,厂方已主动承担了医疗费用,并协助申请工伤及劳动伤残等级鉴定,可见并非存心逃避责任,劝导其体谅经营者的实际难处。

经有效调解,最终,双方同意由厂方一次性支付现金15500元,该款包括蒙某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各项费用,双方履行协议内容后,本案终结。随后,双方签订人民调解协议,厂方在协议签订当天即全面履行支付义务。



调解员提醒

根据《劳动法》第52条,用人单位应按照法律及行业标准,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劳动场所,并做好工作设备的安全维护工作,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而本案中的劳动生产安全事故本应可以通过用人单位的事前防范避免。临近农历年关,调解员建议各用人单位在全力完成各项年度生产目标的同时,不要忘记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是生产的根本,依法依规做好劳动安全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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