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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江区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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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江区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征 收  内  容

计征倍数

城镇居民单方

征收金额()

农村居民单方

征收金额()

超生一个子女的

3

123797.76

61798.38

4

165063.68

82397.84

5

206329.60

102997.3

6

247595.52

123596.76

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子女

2

82531.84

41198.92

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子女

36

123797.76247595.52

61798.38123596.76

有配偶又与他人生育的

6

247595.52

123596.76

7

288861.44

144196.22

8

330127.36

164795.68

9

371393.28

185395.14

本人上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县(市、区)上年人均可

支配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加收社会抚养费

12

超过部分按1倍以上2倍以下加收

超过部分按1倍以上2倍以下加收


备注: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家《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

2蓬江区城镇居民社会抚养费征收基数为41265.92元;棠下镇、荷塘镇、杜阮镇农村居民社会抚养费征收基数为20599.46元。

3、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4根据蓬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关于印发蓬江区2018年度社会抚养费计征基数的通知》(蓬江卫201842号)规定,上述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从2018423日起开始执行2017年度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延续执行至2018422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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