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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塘镇综合行政执法行政调解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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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申请。申请人申请行政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书面申请的,应提交行政调解申请书;口头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场记录基本情况,并交申请人签字确认。

  2.受理。接到当事人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查,提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意见。符合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启动行政调解程序并及时告知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不同意行政调解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解决纠纷的渠道。

  3.调查。受理案件后,要根据双方的争议焦点,采取当事人举证、调查取证、现场勘验、查阅文件和资料等方式进行必要的调查。相关证据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进行质证。

  4.调解。向当事人对初步拟定的调解方案作出说明,征询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间的分歧进行协调,力求取得一致意见,促成当事人和解,达成调解协议。

  5.制作行政调解书。行政调解达成协议的,由各方当事人签订行政调解协议书。

  6.履行。调解书生效后当事人应当积极履行。经行政调解达成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盖章后,双方当事人可以共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确认申请。

  7.归档。调解结案或调解不成的案件,应由调解员按规定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装订归档,妥善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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