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学会自我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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暑假到了,同学们终于可以暂时摆脱学习的压力,适当放松一下了。检察官老师在这里也为同学们也准备了一份“暑假大礼包”——青少年自我保护案例,希望通过以案释法的方式,让大家学会自我保护!
案例一:切记,生命才是最宝贵的!
【事件回放】
小磊刚考上理想的高中,暑假的一天晚上跑到同学家里玩到11点多。因为急着赶回家,小磊从一条僻静的近路走回去,一边走一边玩新买的手机。旁边一个歹徒发现了小磊,就上前去抢小磊的手机。小磊以为自己学过跆拳道,可以吓退歹徒,坚持不把手机给对方。殊不知在抢夺手机的过程中,歹徒拿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刺向小磊。小磊因为不想新手机被抢走,紧紧握住手机不放,被凶残的歹徒连捅多刀受伤倒地,手机最终也被歹徒抢走了。
【检察官寄语】
试想想,如果当时小磊把手机扔出去,然后往反方向逃跑,很有可能悲剧就不会发生了。所以从小磊身上,同学们要吸取以下教训:一是不要晚上独自一人走在偏僻的小路上;二是晚上出行要提高警惕,随时注意周围的环境;三是遇到被抢劫时,应该以保障生命安全为第一位,想方设法逃跑。
检察官老师建议,同学们在外出时要做到:
1、告诉父母自己去哪里,大概何时回来,与谁一起,联系方式是什么。
2、尽可能结伴同行,如果单独外出要走灯光明亮的大路,不走偏僻的小路。
3、夜晚单独外出要带上手电筒等物品,万一被袭击,可以用手电筒照歹徒面部后趁机逃脱。
【法条链接】
抢劫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金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案例二:微信摇一摇,不料遇到“色狼”网友!
【事件回放】
小花是一名高一学生,自从父母给她买了一台智能手机之后她就经常用手机聊天、玩游戏。一天傍晚,小花通过微信“摇一摇”功能搜到了一名男生,聊了半天之后觉得跟对方很投缘,两人相约一起去KTV唱歌。在网友的怂恿下,小花在KTV里喝了不少酒,渐渐就神志不清了。当小花再次醒过来的时候,发现自己光着身子躺在某小旅店床上,自己所带的钱包、手机均消失不见了,一起喝酒的网友也不知去向。小花这才知道自己遇到了“色狼”,人财两空了。
【检察官寄语】
网络是目前年轻人交友的一种常见方式,但网友提供的信息不一定真实,所以随意去见网友是非常危险的事情。就如小花,仅仅和网友聊了半天就和对方去喝酒,直到人财两空,才知道被骗了。
检察官老师建议:同学们上网交友一定要谨慎,不能随意约见网友;外出时要随时与家长联系,未经家长许可,不可在外夜宿;在外不可随便享用陌生人给的饮料或食品,谨防有麻醉药物。
【法条链接】
强奸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盗窃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案例三:热心带路搭便车,花季少女被绑架!
【事件回放】
下午放学后,小学五年级的甜甜走在回家的路上,突然一辆挂外地车牌的小车停在她身边,坐在副驾驶位的一名中年妇女向甜甜打听附近一个地方。甜甜为他们指路后,司机还表示不清楚怎么走,并表现得很焦急的样子,中年妇女问甜甜能否上车帮忙带路,甜甜想着反正自己也顺路,于是就上了车。但是当甜甜一上车,就被人控制住了。车上的人把甜甜带到偏僻郊外的一个破烂房子里关起来,还打电话向甜甜的父母勒索财物。甜甜的父母报警后,民警才把甜甜解救出来。
【检察官寄语】
案例中的甜甜的本意是学雷锋做好事,却因为轻信他人,随便上了陌生人的车,让自己身陷险境。
检察官老师建议,同学们在面对陌生人求助时,要保持警惕,不要轻信陌生人,更不能随便上陌生人的汽车。安全意识常记心中,才能在帮助他人的同时,保护好自己的安全。
【法条链接】
绑架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偷盗婴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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