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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撞死人,一个被捕一个不捕,肇事后如何做后果大不同,检察官对此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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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04-10  作者:王磊 任丽媛  新闻来源:信息时报

 

  近日,惠州检察机关办理两宗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案,但两名肇事司机却得到不同的“待遇”,一个被批准逮捕,一个则不批准逮捕。是区别对待还是另有隐情?检察官对此进行解释。  215日凌晨4许,惠州市惠城区东江大桥桥面路段发生了一起重大交通事故,一辆电动车被一辆小轿车撞倒,电动车司机当场身亡。事故发生后,肇事司机驾车逃离事故现场。当天6时许,办案民警在某区查获肇事车辆,并将肇事司机黄某曜抓获。经审查,黄某曜未依法考取机动车驾驶证,检验后发现其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44mg/100ml,系醉酒驾车。事发时,黄某曜驾驶的小轿车时速达75km,系超速行驶。近日,惠州市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了涉嫌交通肇事罪的犯罪嫌疑人黄某曜。

  而就在此前不久,惠州市检察院刚刚对另一起交通肇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肖某德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1168许,肖某德驾驶车辆行驶至鹅岭西路三层立交路段,与前方同方向行驶的环卫工人黄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碰撞。黄某某从三层立交摔至桥下,随即送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审查,事故中肖某德对事故负全部责任。

  同是交通肇事,两名司机均负事故全部责任、均涉嫌交通肇事罪,为何处理却大不相同?

  惠州市检察院检察官表示,经审查后,可以清楚地看到两宗案件的不同点:其一,黄某曜系无证、醉驾、超速致人死亡;而肖某德不存在上述行为。其二,黄某曜在事故发生后逃逸,被公安机关抓获,并无自首情节;而肖某德在事故发生后一直留在事故现场,认罪态度良好。其三,黄某曜未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未取得死者家属谅解;而肖某德真诚悔过,积极履行赔偿义务,取得了死者家属谅解。

  此外,属于过失犯罪的嫌疑人肖某德是初犯,偶犯,不具有社会危险性。综合这些因素,惠州市检察院依据相关法律,本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这两宗交通肇事案分别作出了捕与不捕的决定。

  法条链接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九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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