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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2015年部门决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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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度部门决算公开


目       录

第一部分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 部门职责

二、 机构设置

第二部分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2015年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第三部分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2015年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部门主要职责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主要职能包括:侦查监督、审查起诉、反贪污贿赂、反渎职侵权、职务犯罪预防、民事行政检察、控告申诉、派驻检察室及案件管理等。

(二)机构设置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纳入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行政单位1个。

编制人数81人,实有72人,离退休7人。

第二部分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2015年部门决算表

(见附件)

第三部分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2015年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2015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支出决算总规模、各类支出决算规模及各类支出增减变化情况如下:

(一)年度收入总体情况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2015年度总收入2612.24万元,其中本年收入2612.24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财政拨款收入2602.49万元,比上年决算数增加158.03万元,增长6.46%。主要原因是公共安全支出拨款增加。

2.上级补助收入0万元。

3.事业收入0万元。

4.经营收入0万元。

5.其他收入9.76万元,比上年决算数减少97.08%。主要原因是本年度其他收入减少。

(二)年度支出总体情况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2015年度总支出2611.14万元,其中本年支出2611.14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公共安全支出2342.31万元,主要用于人员经费、辅助人员经费、机关运行经费等。比上年决算数减少152.74万元,下降6.12%,主要原因是落实厉行节约的有关规定。

2.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57.38万元,主要用于行政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工资。比上年决算数增加10.59万元,增长22.63%,主要原因是退休人员增加和按规定提高退休人员工资标准。

3.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9.72万元,主要用于行政单位医疗费支出,与上年决算数持平。

4.住房保障支出136.53万元,主要用于住房公积金和购房补贴支出。比上年决算数增加11.14万元,增长8.88%,主要原因是相关人员工资基数略有增长。

5.其他支出65.21万元,主要用于其他检察业务支出。比上年决算数增加32.5万元,增长99.36%,主要原因是其他检察业务支出增加。

二、2015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支出总表说明

(一)2015年度财政拨款收入说明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2015年度财政拨款收入合计2602.49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2602.49万元,比年初预算数增加251.55万元,增长10.7%;主要原因是公共安全支出类经费增加;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0万元,比年初预算数持平。

(二)2015年度财政拨款支出说明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2015年度财政拨款支出合计2582.19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2582.19万元,比年初预算数增加231.25万元,增长9.84%;主要原因是公共安全支出类经费增加;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0万元,与年初预算数持平。

分功能科目看,公共安全支出类2313.35万元,主要用于人员经费、辅助人员经费、机关运行经费等;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57.38万元,主要用于行政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工资;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9.72万元,主要用于行政单位医疗费支出;住房保障支出类136.53万元,主要用于住房公积金和购房补贴支出;其他支出类65.21万元,主要用于其他检察业务支出。

三、2015年度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2015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数为33.18万元,完成预算40万元的82.95%。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为0万元,与预算持平;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为30.00万元,完成预算30万元的100%;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3.18万元,完成预算10万元的31.8%。2015年度“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厉行节约的要求,从严控制“三公”经费开支,全年实际支出比预算有所节约。

与上年相比,2015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数比上年减少54.12万元,下降61.99%。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与上年持平;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减少41.58万元,下降58.09%;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减少12.54万元,下降79.77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减少的主要原因是严格落实公务用车配置和管理规定;公务接待费支出减少的主要原因是进一步落实厉行节约有关规定,切实严格接待标准,减少公务接待支出。

(二)“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说明

2015年“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中,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占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30万元,占90.42%;公务接待费支出3.18万元,占9.58%。具体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30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支出为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及维护支出30万元,2015年本单位公务用车保有量为12辆,主要用于平时公务用车。

3.公务接待费支出3.18万元,主要用于检察系统交流工作等方面的接待。2015年,本单位共发生国内接待25次,接待人数共159人。主要包括各种公务接待工作等。

四、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2015年本部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239万元,比上年增加17.7万元,增长8%。主要原因是:本年度一般行政管理项目类支出增加。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说明

2015年本部门政府采购支出总额125.75万元,全部为政府采购货物支出。

(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15年12月31日,本部门共有车辆12辆,其中:一般执法执勤用车9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3辆;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0台(套),单价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

(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无绩效项目。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事业收入。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非本级财政拨款、存款利息收入、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出租收入等。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 “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七、结余分配:指事业事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面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这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所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1)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领导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3)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三、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项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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