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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战“疫”|严惩制售假口罩,为民防疫护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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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蓬江区人民检察院建立了涉疫情刑事犯罪快速反应机制,坚持主动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从严从快处理涉疫情刑事犯罪案件。我院于近日提前介入了一宗涉嫌销售伪劣口罩案件,积极引导公安机关侦查,依法严厉打击涉疫情的刑事犯罪。



基本案情

   2020年2月3日,江门市市场监管局接到线报发现位于蓬江区的某科技有限公司涉嫌销售假冒伪劣的“X安®一次性使用口罩”,该公司于2020年1月27-28日向供应商颜某购进了“X安®一次性使用口罩”9万只(标称河南X安集团有限公司生产,批号为201911XX、201912XX)。该批口罩的销售流向正在全力追查,追回的3.9万只涉嫌违法的口罩已被扣押。


提前介入

   蓬江区人民检察院获悉后,第一时间与蓬江区市场监管局取得联系,并于2月4日邀请蓬江区市场监管局、区公安局在我院召开会议,全面梳理现有证据,就证据固定、检验鉴定等提出意见,并建议公安机关对涉案口罩的来源进一步追踪,确保不仅要打掉销售链条,同时要深挖细节,捣毁制假窝点,从根本上消灭制假的源头。当天,公安机关决定对该案进行立案侦查。


我院联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及侦查机关,

通过提前阅卷、案件讨论等方式,

共同研究侦查方向。


   下一步,我院将对该案持续跟踪,引导侦查,依法从严打击涉疫犯罪,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秩序。


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超过5万元的,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检察官温馨提示

选购口罩时,应选择在证照齐全的正规商场、超市、药店等经营单位购买,同时保存好购买票据等证据凭证,便于发生消费争议时有效维权。如发现存在商家哄抬价格、囤积居奇、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12315、12345投诉举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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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江区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