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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疫”!还要防骗!我省首例提起公诉的防疫物资诈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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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月9日,蓬江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从快从严起诉了一宗虚假销售口罩的诈骗犯罪案件,据悉,此案件为我省首例提起公诉的防疫物资诈骗案。


基本案情

       2月4日,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受理了一宗通过微信号发布广告谎称有口罩出售的网络诈骗案件,并将犯罪嫌疑人周某聪抓获。经查,犯罪嫌疑人周某聪利用疫情期间群众急切需购买口罩的心理,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了虚假口罩销售广告信息,先后诈骗了19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63950元,并全部用于偿还个人的高利贷非法债务。
随后,蓬江区人民检察院及时指派骨干力量介入该案侦查,引导公安机关审讯、侦查、固定证据,确保案件快办快结,并严格贯彻高检院关于涉疫情案件努力做到“当日来、当日转、当日送”的要求,迅速对案件进行细致审查,依法作出了批准逮捕决定。




检察官提前介入




       为了依法从严从快惩治犯罪,回应社会关切,承办检察官加班加点,在审查起诉阶段,积极利用远程视频讯问和释法说理,使犯罪嫌疑人对实施诈骗的事实供认不讳,对其本人在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实施犯罪感到非常后悔,主动彻底悔罪,并自愿认罪认罚。为确保打击犯罪与保障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相结合,该院邀请了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并全程见证了认罪认罚的全过程。


       在办理该案中,蓬江区人民检察院既坚持了依法规范办案,又做到了快捕快诉,严厉打击了涉疫情的违法犯罪行为,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坚强的检察保障。

法条链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共同发布的《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刑事犯罪的通告第九条:以服务、支持、救助疫情防控名义进行虚假宣传,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按照诈骗罪从重处罚。盗窃疫情防控物资,或者趁人之危盗窃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患者(疑似患者)、隔离人员财物的,按照盗窃罪从重处罚。强取、强占、强用疫情防控物资的,按照寻衅滋事罪从重处罚。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温馨提示

       疫情当下,口罩等防护物品紧缺,广大市民群众网络购买时务必加强甄别,切勿轻信网上不明销售信息,尽量通过正规途径购买。对方提出提前付款的要求,或者是汇款、转账、提供验证码等信息时,一定要提高警惕,谨防上当受骗,确保自身和家人安全。



文字、图片:蓬江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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