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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优化人居环境,检察官在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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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以为垃圾倒在垃圾场就“万事大吉”了?

NO!

检察官带你看看如何通过公益诉讼监督整治,

防止垃圾二次污染。

基本案情

  2017年9月,蓬江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行公益诉讼职能中发现,辖区内某镇村委会的垃圾转运站露天堆放大量生活垃圾,臭气熏天,苍蝇成群,严重影响周边居民的日常生活。而且由于垃圾站地面未作水泥硬底化处理,每当遇到大雨,垃圾产生的污水会直接渗入地下,流入河道,对周围的土壤、河流造成二次污染。

看几张图片感受一下这段有味道的文字吧!

处理结果

  蓬江区人民检察院向该镇政府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书,建议该镇政府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彻底清理露天堆放的垃圾,并加强对该转运站的管理。

  镇政府收到检察建议后,立即行动,及时派员前往现场了解情况,责令相关部门共清理生活垃圾500多吨。如今,该垃圾转运站已改造完毕,将约1200平方米的垃圾收集站地面平整并用混凝土硬底化,并搭建约400平方米的铁皮棚遮挡雨水,修建排水渠分流雨水、污水收集渠、修建围场等等,彻底解决了垃圾转运站二次污染问题。

再来看看整改后的状况


法条链接
1、问:附近居民经常乱倒生活垃圾,臭气熏天,谁来管?

答:《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城乡生活垃圾的处理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组织生活垃圾清扫、分类和收集转运、处置工作。

2、问:随意倾倒垃圾会被处罚吗?

答:当然会!

《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

第八条规定:城乡生活垃圾应当分类,并投放到指定的收集点或者收集容器内。

第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焚烧或者堆放垃圾。

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居民家庭装修废弃物和废弃沙发、衣柜、床等大件家具应当预约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或者再生资源回收站处理,不得投放到垃圾收集点或者收集容器内。

第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十一条规定,未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的收集点或者收集容器内,随意倾倒、抛撒、焚烧或者堆放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将家庭装修废弃物或者废弃沙发、衣柜、床等大件家具投放到垃圾收集点或者收集容器内的,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联系我们

来信: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五福一街2号蓬江区人民检察院(收)
来电:
检察服务热线:12309
第四检察部:0750-3285709
也可向各派驻镇(街)检察室反映情况:

杜阮检察室:0750-3676078

   棠下检察室:0750-3599456

荷塘检察室:0750-3737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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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冯颖心

图片:第四检察部

编辑:陈慧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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