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偷电非小事,获刑后悔迟,鱼塘老板偷电12万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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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电非小事,获刑后悔迟。偷电本质是盗窃,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千万不要因贪小便宜得不偿失。
案情回顾
鱼塘老板黄某在蓬江区承包了多处鱼塘,日常生产过程中因增氧泵不间断地工作,电费支出较大。黄某为降低成本少交电费,非法改动电能表以“扩差法窃电”方式来盗窃电能。在2018年4月4日至2019年4月12日共盗窃电能199812kWh,价值人民币125723.12元。案发后,黄某家属向供电部门补缴了电费及缴纳了违约金合共人民币502893.52元。
蓬江区人民检察院认为,黄某无视国家法律,盗窃电力,价值人民币125723.12元,数额巨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院依法提起公诉。鉴于黄某已全额补缴了电费及缴纳了违约金,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最终黄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法条链接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检察官告诫:
偷电非小事,偷电亦是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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