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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公益诉讼业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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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公益诉讼

(一)线索移送

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向检察机关提供线索。

(二) 检察机关审查结果

1.不存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需要追究民事法律责任情形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在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前已经消除且社会公共利益已经获得有效救济的,作出终结审查决定;

2.检察机关发出检察建议书,依法建议法律规定的机关或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律规定的机关或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检察机关支持起诉;

3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的,检察机关直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4、检察机关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三)典型案例

案情:自2016年6月开始,刘某租用一仓库为生产窝点,使用购进的工业用盐作为原料,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粤盐”牌加碘食盐并批发销售。10月18日,刘某在生产假盐时被民警抓获,并缴获假盐成品6.42吨。该市公安局委托检验中心对现场扣押的食盐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该食盐的碘含量低于国家标准,判定结果为不合格。并查明刘某共销售假盐100吨,货值总价款为12万元。刘某因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检察院认为刘某的行为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于2017年10月26日对刘某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请求判决刘某承担假盐销售价款十倍的赔偿,即120万元;并要求刘某向消费者公开赔礼道歉。

监督效果:2018年3月,法院经审理判决支持了检察院的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决刘某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120000元,缴付国库;并在省级以上电视台和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发表经法院认可的赔礼道歉声明。

二、行政公益诉讼

(一)线索移送

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可向检察机关提供线索。

(二)检察机关审查结果

1、不存在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情形的或者行政机关在检察机关向其提出检察建议前已纠正行政违法行为或依法履行职责的,作出终结审查决定;

2、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检察机关向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职;

3、行政机关在检察建议回复期满后没有纠正违法行为或者没有依法全面履行职责,或者没有回复检察建议,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的,检察机关以行政机关作为被告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三)典型案例(诉前程序)

基本案情:2017年9月,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某村垃圾中转站堆放大量生活垃圾不清理造成环境污染。经调查了解,该垃圾中转站建设不规范,地面未作全面硬底化处理,管理也不善,导致中转站内长期露天堆放大量垃圾,臭气熏天,影响周围村民的日常生活,且垃圾产生的污水可能对土壤和附近河流造成污染,村民意见很大。根据《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第四条规定,当地政府负责辖区内生活垃圾的处理工作,其未对村垃圾转运站加强管理,导致大量垃圾堆积,污染环境,存在未依法履行职责情形。

诉前程序:检察院向该镇政府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该镇政府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彻底清理露天堆放的垃圾,并加强对该垃圾中转站的管理和建设。

行政机关整改情况:镇政府收到检察建议后,立即行动,及时派员前往现场了解情况,责令相关部门清理垃圾,并制定实施对该中转站地面硬底化等升级改造方案,彻底解决了周边村民投诉多年的垃圾中转站二次污染问题。检察监督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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