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蓬江区计划用水工作指南
江门市蓬江区计划用水工作指南
一、实施依据
计划用水的管理是依法实施用水管理的行政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水应当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城市用水计划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资源统筹规划和水长期供求计划制定,并下达执行。超计划用水必须缴纳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
《广东省节约用水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单位用水实行计划用水,并实施超定额、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制度。
《江门市市区公共供水计划用水工作细则(试行)》第十条规定:用水单位应当按照核定的用水计划指标用水。对照年度计划用水执行情况核查结果,超计划用水的,由所在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计收超计划累进加价费用。
二、适用范围
江门市蓬江区使用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供水,纳入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计划用水管理,并已抄表到户的用水单位。
使用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供水且被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为重点用水单位的用水单位(以下简称重点用水单位),其计划用水管理工作由用水所在地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重点用水单位以外的用水单位(以下简称非重点用水单位)的计划用水管理工作由用水所在地的区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三、管理流程


四、计划用水量的核定
用水单位年度计划用水量根据用水单位近三年抄表计费水量,采用下表公式核定:
增减系数初始值设为10%,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增减系数予以调整,但增减幅度累计不大于30%:
五、用水计划的调整
(一)用水计划调整的适用范围
具备以下条件的用水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交调整用水计划。
(1)对已下达的计划用水水量有异议的,需要调整年度计划用水总量的,可自收到计划用水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用水计划下达部门申请调整用水计划,并提交相关说明材料。
(2)用水单位因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或增加项目、用水人数、用水设施等原因,需要调整年度计划用水总量的,应当及时向用水计划下达部门提出调整建议,并提交相关说明材料。
(3)用水单位因军事、消防、保密、公共突发事件、自然灾害等非人为因素造成用水量急增,可在有关事件发生之日起30天内向用水计划下达部门申请增加用水计划,并提交相关说明材料。
(二)调整用水计划需提交的材料:
(1)用水计划调整建议表;
(2)用水单位节约用水管理工作的情况,节水措施、用水设施和管道管养情况,节水型器具数量、采用的节水工艺、节水设备和用水定额情况等说明材料;
(3)重点用水单位应当提交有效的《水平衡测试报告》或《水量平衡测试合格证书》;
(4)生产规模、产品、工艺、人数、设备设施、绿化面积等发生变化,需提供增加用水计划的合理性说明和相关材料。
六、用水计划的核查
用水计划执行情况核查以供水企业抄表计费水量为依据,以每个自然年度为一个计算周期,年度之间不累计、不结转。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城市节水主管部门将用水单位年度用水计划与本年度的抄表计费水量对比,得出该年度计划用水执行情况核查结果。
注:抄表计费水量指供水企业每年1月至12月所抄录并计收水费的累计总用水量。
七、超计划累进加价收费的标准
超计划用水的用水户,除按实际用水量向供水企业缴纳基本水费外,超计划用水部分还应按下列标准缴纳超计划累进加价费用:
用水单位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加价为各类别自来水基本水价,不包含污水处理费、垃圾处理费、二次加压费用和各种附加。
八、超计划用水量的复核
用水单位对超计划用水水量有异议的,可自收到缴费通知之日起30天内向用水计划下达部门申请水量复核,并按以下要求提供说明材料:
(1)对供水企业抄录的注册水表读数有异议的,应当提供供水企业出具的勘误说明;
(2)对供水企业延迟抄录注册水表造成超计划用水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计费时段的水费发票或供水企业出具的抄表计费时间说明;
(3)对注册水表的准确度有异议的,应当自提出复核申请之日起60日内提供由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依法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水表检定结果;注册水表发生故障或损坏无法检测准确度的,应当提供供水企业出具的水表故障或损坏以及向用水户退还水费的说明材料。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城市节水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水量复核申请之日起20天内复核相关情况并作出书面答复。
九、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缴纳
超计划用水的用水单位在收到用水计划下达部门或代征单位出具的缴费通知后,按时足额缴纳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费用。对拒绝缴纳、不足额缴纳或逾期未缴纳的,除限期缴纳外,并从缴费通知送达后的次月26日起,按日加收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5‰的滞纳金,但滞纳金不得超过应缴加价水费的金额。
十、联系方式
蓬江区宏达路11号 蓬江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水利股
电 话:0750-3690713
蓬江区幸福路20-22号 蓬江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给排水管理股
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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