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门市蓬江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燃气安全监管制度》的通知
为切实加强对蓬江区内燃气经营企业的安全监管,依法履行燃气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职责,促使燃气企业重视安全生产工作,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等上级部门有关文件要求,我局制定了《江门市蓬江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燃气安全监管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门市蓬江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年8月11日
(联系人:陈晓欣,联系电话:3833131)
江门市蓬江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燃气安全监管制度
为切实加强对蓬江区内燃气经营企业的安全监管,依法履行燃气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职责,促使燃气企业重视安全生产工作,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等上级部门有关文件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巡查目的
通过安全巡查,及时掌握辖区内燃气安全情况,层层落实安全管理职责,促使经营单位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对企业实施动态管理,并根据燃气安全的实际情况,制定针对性的措施,出台相关制度,全面提高我区燃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水平。
二、巡查重点
(一)区内被列为重点监控的燃气企业;
(二)存在安全隐患的燃气企业;
(三)辖区三个燃气气库及各企业供应站。
三、巡查组织
巡查分为年度、季度、不定期三种方式进行。
每年组织燃气协会对辖区燃气企业、供应站进行年度检查。
每季度至少对燃气企业、供应站等单位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检查。
不定期对燃气企业、供应站、送气工住址进行飞行检查。
四、巡查方式及内容
对辖区内燃气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情况,作业经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明查暗访、不定期和不预先告知的检查。主要检查燃气企业单位安全管理情况巡查和作业经营现场安全生产的落实情况。
五、巡查的实施
(一)抽取检查项目,确定巡查组人员及时间。
(二)巡查前半小时通知受检单位,要求作业或经营单位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等有关人员到场。
(三)巡查组在巡查过程中发现现场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及时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对随时可能出现危险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巡查组应立即向企业发出停止作业经营通知书。
(四)每个单位检查完后进行现场讲评,指出存在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五)对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通报。
六、巡查结果的处理
(一)对发出整改通知书或暂时停止营业通知书的项目,由我局负责跟踪整改落实情况,对整改不力的,根据实际进行通报和行政处罚。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理结果,将在蓬江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网站和江门市燃气协会网站上予以公布。
(三)巡查结束汇总后,将存在安全隐患最多的企业列入我局重点监控企业范围,并加大对该企业的巡查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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