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工作机构 > 组成部门 > 蓬江区财政局

蓬江区金融办关于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的公告

字体:[大] [中] [小]

  辖区内各融资性担保公司:

  根据《蓬江区人民政府2014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二批)》的要求,我区金融办共取消五项行政审批事项。现公告如下:

  一、取消事项五项

  1.取消“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审查(初审)”事项 。

  2.取消“融资性担保公司在省内或省外设立分支的审查(初审)”事项。

  3.取消“融资性担保机构变更股本、名称、组织形式、跨市变更公司住所、调整业务范围、分立或者合并等管理(初审)”事项。

  4.取消“融资性担保公司对除跨市外和分支机构变更公司住所、法人代表外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修改章程等审查(初审)”事项。

  5.取消“融资性担保公司解散管理(初审)”事项。

  二、取消审批,调整为日常管理服务事项五项

  1. “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审查(初审)”事项调整为日常管理服务事项(该事项的办理流程:1、申请。申请人按照要求,备齐申请材料,并将申请材料报送到区金融办; 2、受理。受理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决定,或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部门退回申请材料,本次申请终止。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后可以重新提出申请; 3、承办。根据省有关文件要求进行初审,提出办理意见,报分管领导。若资格不符合的,通知申请人;4、审核。分管领导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报主管领导复核。审核不通过的,通知申请人;5、报市审批。由市金融工作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批,若审批不通过的,出具书面原因通知申请人。

  2. “融资性担保公司在省内或省外设立分支的审查(初审)” 事项调整为日常管理服务事项(该事项的办理流程:1、申请。申请人按照要求,备齐申请材料,并将申请材料报送到区金融办; 2、受理。受理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决定,或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部门退回申请材料,本次申请终止。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后可以重新提出申请; 3、承办。根据省有关文件要求进行初审,提出办理意见,报分管领导。若资格不符合的,通知申请人;4、审核。分管领导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报主管领导复核。审核不通过的,通知申请人;5、报市审批。由市金融工作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批,若审批不通过的,出具书面原因通知申请人。

  3. “融资性担保机构变更股本、名称、组织形式、跨市变更公司住所、调整业务范围、分立或者合并等管理(初审)” 事项调整为日常管理服务事项(该事项的办理流程:1、申请。申请人按照要求,备齐申请材料,并将申请材料报送到区金融办; 2、受理。受理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决定,或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部门退回申请材料,本次申请终止。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后可以重新提出申请; 3、承办。根据省有关文件要求进行初审,提出办理意见,报分管领导。若资格不符合的,通知申请人;4、审核。分管领导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报主管领导复核。审核不通过的,通知申请人;5、报市审批。由市金融工作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批,若审批不通过的,出具书面原因通知申请人。

  4. “融资性担保公司对除跨市外和分支机构变更公司住所、法人代表外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修改章程等审查(初审)” 事项调整为日常管理服务事项(该事项的办理流程:1、申请。申请人按照要求,备齐申请材料,并将申请材料报送到区金融办; 2、受理。受理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决定,或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部门退回申请材料,本次申请终止。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后可以重新提出申请; 3、承办。根据省有关文件要求进行初审,提出办理意见,报分管领导。若资格不符合的,通知申请人;4、审核。分管领导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报主管领导复核。审核不通过的,通知申请人;5、报市审批。由市金融工作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批,若审批不通过的,出具书面原因通知申请人。

  5. “融资性担保公司解散管理(初审)” 事项调整为日常管理服务事项(该事项的办理流程:1、申请。申请人按照要求,备齐申请材料,并将申请材料报送到区金融办; 2、受理。受理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决定,或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部门退回申请材料,本次申请终止。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后可以重新提出申请; 3、承办。根据省有关文件要求进行初审,提出办理意见,报分管领导。若资格不符合的,通知申请人;4、审核。分管领导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报主管领导复核。审核不通过的,通知申请人;5、报市审批。由市金融工作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批,若审批不通过的,出具书面原因通知申请人。

  以上事项自2014年12月10日起执行。

相关附件:

蓬江区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