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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广东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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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直各单位,各镇(街道)财政所:

  现将江门市财政局《转发广东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的通知》(江财综〔2022〕1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转发广东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的通知》(江财综〔2022〕14号)


江门市蓬江区财政局

2022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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