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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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现将市财政局《江门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的通知》(江财农〔2024〕4号)转发给你局,请按照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下达资金68万元,主要用于2024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此项资金请按照财政部等6部门印发的《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1]19号)、《关于加强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农[2022]14号)及省财政厅等5部门《关于加强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粤财农[2022]98号)等有关规定管理使用。请切实加快预算执行,加强资金监管,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保证资金使用规范安全。
二、请认真落实直达资金管理要求。此次下达的补助资金列入直达资金管理,资金标识为“01 中央直达资金”。同时,在指标管理系统中及时登录有关指标和直达资金标识,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资金直达基层。
三、请严格落实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做好绩效运行监控,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财政资金发挥预期效益。
附件:江门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的通知(江财农〔2024〕4号)
江门市蓬江区财政局
2024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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