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催缴逾期未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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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7]51 号)第六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第十二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由保障金征收机关提交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的规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蓬江区税务局提供逾期未申报缴纳的单位信息(详见附件),你单位未按时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现责令你单位于2025年11月15日前,向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逾期不申报缴纳的,将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附件:蓬江区所属期2021-2023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欠费明细
江门市蓬江区财政局
2025年11月6日
相关附件:

粤公网安备 4407030200062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