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江门市蓬江区镜山200MW/400MWh 电网侧独立储能项目配套220kV 线路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
江发改蓬江核准〔2026〕1 号
江门公用储能技术有限公司:
你司报来《关于恳请核准江门市蓬江区镜山200MW/400MWh 电网侧独立储能项目配套220kV 线路工程项目的函》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核准如下:
一、为缓解电网调峰压力,提高电力系统运行灵活性,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同意建设江门市蓬江区镜山200MW/400MWh 电网侧独立储能项目配套220kV 线路工程项目(项目代码为:2601-440703-04-01-722381)。
项目单位为江门公用储能技术有限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江门市蓬江区杜阮镇镜山变电站北侧。
三、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
(一)线路建设规模
1.线路规模
新建线路起于江门市蓬江区独立储能站220kV GIS 出线间隔,止于220kV 镜山站220kV 构架,新建线路全线采用埋地电缆型式走线,新建单回电缆线路路径总长约0.15千米。本期新建线路电缆截面推荐选用1200mm²。
2.电缆选型
新建电缆线路采用FY-YJLW03-Z-127/220-1×1200mm²型交联聚乙烯绝缘(XLPE)、单芯导体、皱纹铝护套、聚乙烯外护套外挤“退灭虫”电力电缆。
3.线路土建
本工程在敷设方式采用埋管、电缆沟等形式。电缆敷设完后,电缆沟内均填满细河沙,以对电缆进行保护。
本期新建单回路电缆通道长0.127 千米,其中利用变电土建专业新建电缆通道敷设长0.053 千米;线路土建专业新建单回路电缆沟长0.023千米,单回路电缆埋管长0.051千米。
(二)配套建设相应的建信设备、光缆及二次系统工程
四、项目总投资为404.29万元,其中项目资本金为80.86万元,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比例约20.0%,由项目单位以自有资金出资,其余资金通过贷款解决。
五、项目建设及运行要满足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环保、节能等标准要求。项目在工程设施、建设及使用中的能耗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能耗标准和节能规范,从设备选型、节水节电等方面采用先进技术,降低能耗。请加强工程建设和投入使用后的环境管理,控制施工中扬尘、噪声污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项目使用后各项指标达到环保要求。
六、项目要切实抓好建设安全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行业规章制度,确保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位,杜绝发生安全事故;在项目实施中,进一步加强可能引发社会稳定风险因素的分析,做好项目各阶段风险防范、化解工作。
七、项目核准的相关文件分别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4407032025YG0024519号)》、《江门市蓬江区自然资源局关于征询江门市蓬江区镜山200MW/400MWh电网侧独立储能项目规划意见的复函》。
八、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申请,我局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决定。
九、请项目单位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境影响评价等相关手续。
十、项目予以核准决定或者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请项目单位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我局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十一、请项目单位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招投标的规定,工程招标核准意见详见附件。
此复。
附件:电力项目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事项告知书
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6年2月5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区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蓬江分局、区统计局 、杜阮镇
附件
电力项目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事项告知书
江门公用储能技术有限公司:
为了进一步加强电力项目的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安全生产和质量事故,现就你单位 江门市蓬江区镜山200MW/400MWh 电网侧独立储能项目配套220kV 线路工程项目施工安全和质量管控应重点注意的事项告知如下。
一、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1号)、《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8号)和《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NB/T 10096-2018)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和要求,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应当按要求设置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应当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四、应当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投入。
五、应当按要求建立工程分包管控制度和措施,禁止施工单位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六、应当组织开展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七、应当严格落实应急管理及事故处置措施,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八、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和《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业务工作的通知》(国能函安全〔2020〕39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开工前必须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并做好工程质量管控各项工作。
若发生违反上述事项的行为,有关部门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处罚,并将处罚信息纳入被处罚单位的信用记录。
告知人: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
被告知单位:江门公用储能技术有限公司
2026年2月5日
相关附件:
粤公网安备 4407030200062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