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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江门市蓬江区镜山200MW/400MWh电网侧独立储能项目配套220kV线路工程项目变更的复函

江门公用储能技术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关于调整江门市蓬江区镜山200MW/400MWh电网侧独立储能项目配套220kV线路工程核准的函》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变更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项目名称、建设内容、投资额变更

  为加快推动江门市蓬江区镜山200MW/400MWh电网侧独立储能项目配套220kV线路工程建设,依据《行政许可法》《关于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实施办法》,同意对江门市蓬江区镜山200MW/400MWh电网侧独立储能项目配套220kV线路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内容、投资额进行变更(项目代码:2601-440703-04-01-722381)。

  二、项目变更内容

  (一)项目名称变更为:江门市蓬江区镜山200MW/400MWh电网侧独立储能项目配套220kV线路及扩间隔工程。

  (二)项目建设内容变更

  项目线路建设规模不变,主要变更内容如下:

  1.项目核准变更前内容:

  配套建设相应的建信设备、光缆及二次系统工程。

  2.项目核准变更后内容:

  在220V配电装置区的西南侧延长220kV主母线1M和2M,扩建1个220kV电缆出线间隔。

  (三)项目投资额变更

  1.项目核准变更前内容:本项目总投资404.29万元,项目资本金为80.86万元,占总投资比例20%,资本金以外的由项目单位通过贷款解决。

  2.项目核准变更后内容:本项目总投资888.96万元,项目资本金为177.8万元,占总投资比例20%,资本金以外的由项目单位通过贷款解决。

  三、项目核准变更的相关文件是:《江门市蓬江区自然资源局关于申请办理江门市蓬江区镜山200MW/400MWh电网侧独立储能项目扩间隔工程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的复函》(蓬江自然资函〔2026〕446号)。

  四、请项目单位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招投标的规定,工程招标核准意见详见附件1。

  五、其他建设要求仍按照《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江门市蓬江区镜山200MW/400MWh电网侧独立储能项目配套220kV线路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江发改蓬江核准〔2026〕1号)执行。

  此复。

  附件:1.广东省工程招标核准意见表

             2.电力项目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事项告知书


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6年8月28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 区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蓬江局、区统计局 、杜阮镇




附件1

广东省工程招标核准意见表

项目名称:江门市蓬江区镜山200MW/400MWh电网侧独立储能项目配套220kV线路及扩间隔工程

项目代码:2601-440703-04-01-722381    

招标范围

招标组织形式

招标方式

不采用招标方式

全部招标

部分招标

自行招标

委托招标

公开招标

邀请招标

勘察

设计

建筑工程

安装工程

监理

主要设备

核准

核准

核准

重要材料

其他

核准意见: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三条等有关规定,同意上述核准,“其他”栏所含内容的招标方式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2、根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五条相关规定,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核准部门盖章

2026年8月28日



附件2

电力项目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事项告知书

江门公用储能技术有限公司:

  为了进一步加强电力项目的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安全生产和质量事故,现就你单位关于江门市蓬江区镜山200MW/400MWh电网侧独立储能项目配套220kV线路及扩间隔工程施工安全和质量管控应重点注意的事项告知如下:

  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88 号)、《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21 号)、《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8号)和《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NB/T 10096‑2018)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和要求,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应当按要求设置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应当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四、应当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投入。

  五、应当按要求建立工程分包管控制度和措施,禁止施工单位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六、应当组织开展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七、应当严格落实应急管理及事故处置措施,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八、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79 号) 和《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 <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 的通知》(国能发安全规〔2023〕43 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做好工程质量管控各项工作。

  若发生违反上述事项的行为,有关部门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处罚,并将处罚信息纳入被处罚单位的信用记录。


  告知人 (项目核准或备案部门):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

  被告知单位 (项目法定代表人):江门公用储能技术有限公司


2026年8月28日


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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