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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蓬江区经济促进局主要职责

  根据《江门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江机编〔201415号)、《关于印发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蓬江委〔201416号)精神,设立江门市蓬江区经济促进局,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 职责转变 

  (一)调整的职责。 

  1. 将区经济促进局承担的酒类流通监管职责划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 将区经济促进局承担的生猪定点屠宰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区农林和水务局。 

  3. 将区经济促进局承担的节能减排综合协调职责划入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 

  4. 将原区文体旅游局的旅游发展职能划入区经济促进局。 

  (二)承接的职责。 

  承接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取消的职责。 

  已由区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四)加强的职责。 

  1. 加强大数据研究、规划和应用,统筹推进电子政务建设,整合信息资源,推进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加强企业情况综合、大型骨干企业培育职责;整合内外贸易资源,加强服务贸易和电子商务,推进内外贸融合发展;提高商务领域资源配置科学化水平。 

  2. 加强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相融合的职责,发挥信息化对经济、社会和现代化建设的带动作用,推进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与传统产业向相结合,加快建设现代产业体系,加快推进信息化建设。 

  3. 加强招商引资、贸易促进和对企业的服务工作。 

  4. 加强服务贸易进出口统筹协调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国民经济运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招商引资和信息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有关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商贸流通业和信息化的发展规划、计划,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商贸流通业、软件业和信息服务业的产业政策,提出优化产业布局、结构的政策建议,拟订并组织实施产业结构调整实施方案。 

  (三)研究分析国际经贸形势、本区进出口和外商投资状况,提出结构调整的宏观调控建议,负责编报和组织实施外经贸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外经贸年度指导性计划。 

  (四)监测分析工业、商贸流通业、软件业和信息服务业运行态势,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组织实施近期经济运行调控措施,统筹协调经济运行和信息化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 

  (五)执行有关固定资产投资政策,编制工业、商贸流通业和信息化领域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等专项资金年度投资计划并组织实施,审核、上报和办理需经国家、省和市审批、核准、备案的工业、商贸流通业和信息化领域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提出促进工业、商贸流通业和信息化领域企业技术改造投资的措施和建议。指导工业、商贸流通业和信息化领域企业开展国际化经营。 

  (六)对工业、商贸流通业、软件业和信息服务业实施行业管理,组织实施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指导工业、商贸流通业、软件业和信息服务业的技术进步、技术创新、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和再创新、重大技术装备国产化、重大技术装备研制和设备招标工作,推进相关科研成果产业化,推动软件业、信息服务业等新兴产业发展。指导企业质量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名牌带动战略和产业集群发展规划。负责拟定药品流通、促进餐饮服务和酒类流通的发展规划和政策。 

  (七)组织协调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建设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 

  (八)组织实施产业转移总体规划和政策措施,研究产业转移重大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推进工业、商贸流通业、信息化领域现代产业体系建设,参与推进珠江三角洲地区产业布局一体化。 

  (九)实施有关规范商品市场运行秩序和打破市场垄断、地区封锁的政策,推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建设,培育发展城乡市场,组织开拓国内市场,监测分析商品市场运行状况。配合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组织实施分工管理的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和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管理。组织拟订生产性服务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生产性服务业发展,推行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促进服务业与制造业融合发展。协助推动江港、江澳服务业合作。 

  (十)负责中小企业发展的宏观指导和服务,综合协调有关部门拟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十一)指导协调工业、商贸流通业、信息化领域的对外合作与交流,指导各种经济成分企业发展。 

  (十二)依法办理进出口经营资格登记,组织、指导和监督境内对外经贸交易会、展览会以及赴国(境)外举办展销会、洽谈会等活动,组织实施服务贸易进出口的发展规划、政策。 

  (十三)贯彻执行进出口商品配额招标政策及实施办法,推动电子商务等新型贸易方式的发展,指导并实施外贸促进活动和外贸促进体系建设,规范外贸流通秩序。协调管理国家限制出口技术和引进技术出口工作。 

  (十四)负责对外经济合作和对外援助工作,依法核报区内企业对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协助市相关部门开展对外援助业务。 

  (十五)指导加工贸易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国家有关加工贸易的政策和管理办法,依照有关规定核准区管权限的加工贸易业务,依法监督管理本区加工贸易进出口工作。 

  (十六)负责反倾销、反补贴、反垄断、保障措施及其他进出口公平贸易相关工作,综合协调我区有关世界贸易组织事务的具体工作,依法组织产业损害调查及其他贸易救济措施,维护产业安全,协调指导国内外对我区出口商品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应诉及相关工作。 

  (十七)负责我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和管理工作。组织拟订利用外资的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依法承担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项目的设立、变更的审批、核准等工作。 

  (十八)宏观指导和管理全区的招商引资工作,负责全区投资环境、投资政策的宣传推介和信息发布,组织开展投资促进和招商活动,负责全区投资环境监测及投资协调运作,对重大项目进行跟踪服务。 

  (十九)统筹推进全区信息化工作。推进信息技术和互联网的普及应用,组织协调和指导信息资源开发共享、电子政务建设以及社会和经济各领域的信息化应用,推广信息化领域新技术、新标准。 

  (二十)负责全区信息网络设施建设的规划、协调和管理,推进面向社会服务信息网络的资源共享和互联互通。 

  (二十一)协助推进国家、省和市的重点信息化工程,负责信息安全的统筹规划、组织推动和协调管理,协调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 

  (二十二)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旅游事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划;负责制订我区旅游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旅游整体形象的对外宣传和推介活动;培育和发展本地旅游市场;组织指导重要旅游产品的开发,指导旅游对外交流与合作;组织旅游资源的普查工作,指导重点旅游区域的规划开发建设。 

  (二十三)承办区人民政府和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旅游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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