棠下镇李某使用国家禁用兽药案
【案情简介】
2018年11月8日,蓬江区农林和水务局执法人员对棠下镇某鹧鸪养殖场进行了监督抽样检查,该养殖场经营者为李某。该检测委托了第三方检测机构实施,抽样方法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NY/T1897-2010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抽样规范,抽样过程由具有行政执法证的执法人员全程跟进并在抽样单上签名确认,有现场执法检查图片为证。11月26日,区农林和水务局收到第三方检测机构寄回来的检验检测报告,报告显示李某所养的鹧鸪被检出呋喃唑酮代谢物。由于当事人李某在养殖鹧鸪过程中使用了农业农村部明文禁止使用的兽药呋喃唑酮,该行为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规定。根据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区农林和水务局将有关案件线索材料移送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跟进查处。
【调查与处理】
2018年12月10日江门市公安局潮连派出所对此案进行立案侦查,2018年12月12日,潮连派出所民警将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李某拘传至潮连派出所作进一步调查。经审讯调查,2018年12月13日,因犯罪嫌疑人李某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犯罪嫌疑人李某被取保候审。
【法律分析】
根据《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农业农村部235号公告)规定,呋喃唑酮为农业农村部明文规定禁止用于所有食品动物的兽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规定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当事人涉嫌违法犯罪,应移交公安机关跟进查处。
【警示教育】
近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食品安全问题越来越受到人民群众的关注。动物源性食品是百姓餐桌上不可缺少的消费品,其安全性显得非常重要。但在养殖生产过程中,动物难免因为种种原因而发病,避免不了用药治疗,这就牵涉到了一个严重影响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的问题—药物残留。食品动物体内残留的有害药物会通过食物链被人体摄入并蓄积,久而久之,当蓄积量达到一定值时,就会产生副作用,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为了保证广大人民群众能吃上放心食品, 保障食品安全,国家对种植业、养殖业等行业制定了一系列标准,规范动植物禁用的兽药及其他化合物清单,其中包括呋喃唑酮、孔雀石绿和氯霉素等。
我国正处在传统小散农业向规模农业过渡时期,相当部分种植养殖户思维上还是小农意识,对法律法规知识淡薄。在本案例中,李某并不是不知道呋喃唑酮是动物禁用药物,他认为当动物发病时,抢救动物才是首位。加大普法,是增强使广大养殖户守法养殖意识的重要手段;加强执法,则是切实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效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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