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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江区农林和水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第三季度)

蓬江区农林和水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法定代表人或投资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送达日期 备注
1 蓬江林罚决字[2018]第12号 梁仙霞非法出售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案 梁仙霞   江门市公安局森林分局蓬江派出所对辖区内餐厅酒楼进行巡查,当场发现梁仙霞经营的竹鼠城(位于江门市蓬江区篁庄新元里2号)非法出售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花白竹鼠活体,共9只。 没收、罚款,《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广东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轻微裁量标准 没收非法出售野生动物,并罚款人民币10000元。 江门市蓬江区农林和水务局,2018年8月20日送达。  
2 蓬江林罚决字[2018]第13号 台山市保利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   台山市保利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江门市公安局森林分局蓬江派出所接棠下镇天乡村委会举报称台山市保利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棠下天乡村委会沙田村小组马钱财山、园岗脚(土名)地段存在非法占用林地情况。经查,2018年3月份,台山市保利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未办理征占用林地许可的情况下,对马钱财山平整开垦,修建建筑物。经江门市新会区林业科学研究所鉴定,擅自改变林地面积0.5016公顷(7.524亩)。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内恢复原状、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广东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于2019年2月28日前恢复原状。并罚款人民币100320元。 江门市蓬江区农林和水务局,2018年8月22日送达。  
3 蓬江林罚决字[2018]第14号 黄国勋滥伐林木案   黄国勋 黄国勋滥伐林木案因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为由作出不予起诉决定,市森林分局于2018年7月27日将案件移送到我局,建议我局作林业行政案件查处。经查,黄国勋于2016年12月份在明知未办理采伐许可的情况下,雇请工人擅自砍伐杜阮镇井根村委会胡子山林木,被砍伐林木总蓄积23.87立方米,总材积16.35立方米,涉嫌滥伐林木违法行为。 责令补种树木,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38棵)五倍的树木,共2690棵的树木,并处涉案林木于价格认定基准日2016年12月30日的市场价格五倍的罚款,共46597.5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江门市蓬江区农林和水务局,2018年9月6日送达。  
4 蓬江林罚决字[2018]第15号 关坚华非法出售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案   关坚华 江门市公安局森林分局蓬江派出所对江门市蓬江区耙冲市场进行执法检查,当场发现关坚华经营的耙冲市场新铺007档华记水产非法出售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中华水蛇和铅色水蛇共163条。 没收、罚款,《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广东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轻微裁量标准 没收中国水蛇活体和铅色水蛇活体共163条,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元)。  江门市蓬江区农林和水务局,2018年9月29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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