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
洪新创(身份证号:4452**********1212):
因你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新版)第五十一条“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以及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应当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规定,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新版)第一百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于 2022 年 11 月 29 日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蓬江农罚〔2022〕5号);于 2022 年 12 月 1 日送达给你,要求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相关账户,并告知你如不服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蓬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你逾期(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未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
你在上述期限内先后向蓬江区人民政府提起申请行政复议、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提起了上诉。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向你送达了行政判决书(终审)并已生效,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你的上诉,维持原判(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洪新创的诉讼请求)。请你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罚款缴纳至:①账户名:待报解预算收入非税收入收缴,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账号:44370301010046146;或②账户名:待报解预算收入暂挂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江门市分行营业部,账号:241035009908003;或③账户名:待报解预算收入非税收入,开户行:江门农村商业银行,账号:9083570010079005; 或④账户名:待报解预算收入,开户行:中国银行江门蓬江支行,账号:9133110018535022(详见《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非税收入缴纳通知书》)。
现催告如下:
1.请你于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向本机关提出。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以电话、政务平台短信等方式与你联系,电话均为接通状态,但无接听,短信发出后至今未收到回复信息,也未接到回复电话,导致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和邮寄送达,我局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江门市蓬江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2025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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