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井四路和乐溪排水渠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江门市蓬江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中心:
你单位报来《<桐井四路和乐溪排水渠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申请函》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水土保持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我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如下:
一、同意该水土保持方案
本工程桐井四路北起桐乐路、南至华盛路西延线,乐溪排水渠起点接桐井四路和华盛路西延线交叉口、终点接江沙路与桐乐路西南角乐溪桥。工程总占地面积2.68公顷,其中永久占地面积2.34公顷,临时占地面积0.34公顷。土石方挖方总量8.16万立方米,填方总量6.77万立方米,借方总量6.61万立方米,余方总量8.00万立方米。工程总投资12273.97万元,其中土建投资7421.46万元,已于2023年4月开工,计划于2025年8月完工,总工期29个月。
二、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原则同意建设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2.68公顷。
(二)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执行南方红壤区建设类项目二级标准。
(三)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95%,土壤流失控制比1.00,渣土防护率95%,林草植被恢复率95%,林草覆盖率22%。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及分区防治措施安排。要求各分区落实相应的水土流失防治措施,重点做好临时堆土场地的水土流失防护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危害。
(五)同意该工程水土保持补偿费为1.6125万元。
(六)本决定书有效期为3年,若水土保持方案自批准之日起满3年,生产建设工程方开工建设的,其水土保持方案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江门市蓬江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2025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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