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蓬江区荷塘镇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江门市蓬江区荷塘镇人民政府:
你单位报来《关于申请审批〈江门市蓬江区荷塘镇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函》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水土保持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我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如下:
一、同意该水土保持方案
本项目位于江门市蓬江区荷塘镇中心河(为民村段)、为民村芦边河、篁湾村同裕路荷东河。工程总占地面积4.27公顷,其中永久占地面积0.03公顷,临时占地面积4.24公顷。土石方挖方总量2.20万立方米,填方总量0.82万立方米,余方总量1.38万立方米,无借方。工程总投资547.36万元,其中土建投资428.54万元,计划于2026年9月开工,于2026年12月完工,总工期4个月。
二、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原则同意建设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4.27公顷。
(二)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执行南方红壤区建设类项目二级标准。
(三)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95%,土壤流失控制比1.0,渣土防护率95%。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及分区防治措施安排。要求各分区落实相应的水土流失防治措施,重点做好临时堆土场地的水土流失防护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危害。
(五)依据《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二章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同意免征该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
(六)本决定书有效期为3年,若水土保持方案自批准之日起满3年,生产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水土保持方案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江门市蓬江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2026年9月18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抄送: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蓬江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相关附件:
粤公网安备 4407030200062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