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蓬江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追回社会保险基金决定书(吴辉仁)
蓬江社保追〔2024〕5号
参保人
姓名:吴辉仁,性别:男,身份证号码:3625251993******17
住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大步图强路25号之三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违规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案。
参保人吴辉仁在我局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同时领取了失业补助金,2021年7月-2021年8月共违规多领失业保险待遇共600元,经我局催促至今未退回。
上述事实有失业保险待遇支付记录、《退款告知书》等证据证明。
根据《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重新就业的应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因此,吴辉仁在我局领取失业保险待遇共600元属于违规领取的失业保险待遇,依法应当退回社会保险基金。依据《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和《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六十五条 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责成你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多领取的600元失业保险待遇退回我局指定账户(附后)。
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蓬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符合严重失信人员行为的,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接收退还社会保险基金的账号:
账户名:江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开户银行:江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蓬江中心支行
账号:80020000021685945
附言:退蓬江吴辉仁失业补助金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江门市蓬江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4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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