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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蓬江区侨利商行)

江门市蓬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蓬人社监字〔2025〕19号

被处罚单位:蓬江区侨利商行

地      址:江门市蓬江区建设三路133号自编08-09(信息申报制、一址多照)

经  营  者:余健宁

    2025年6月24日,我局依法对你单位招用童工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2025年5月26日至2025年6月17日,你单位招用谭某某(身份证号码:44XXXX200906XXXXXX)从事服务员一职。由于谭某某在2025年6月15日方满16周岁,2025年5月26日至2025年6月14日期间其仍属于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即你单位存在违规招用童工的行为。上述事实有《询问记录》、《情况说明》、短信回复等证据证明。

    你单位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相关规定,我局于2025年7月4日向你单位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蓬人社监字〔2025〕19号)。依照《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的规定,针对你单位违规招用童工的行为,决定如下:对蓬江区侨利商行作出处罚5000.00元(大写:伍仟元整)的决定。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户名:待报解预算收入非税收入收缴,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账号:44370301010046146)缴纳罚款,并将缴款回执交回我局。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门市蓬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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