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蓬江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追偿决定书(江门市帆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江门市蓬江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追偿决定书
单位名称:江门市帆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0MA554FUB4E
法定代表人:文华藻
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杜阮镇龙榜村工业区寺前坑62号1#厂房自编E区
经查,你单位原职工曾书花于2023年3月11日在你单位工作时右手手指被机器压伤,2023年6月28日经江门市蓬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23年9月14日经江门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玖级。你单位未依法为曾书花缴纳工伤保险费,经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你单位应支付曾书花工伤待遇款128219.9元(包括医疗费370.8元、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6275.1元、伙食补助费1000元、护理费1600元、劳动能力鉴定费3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6214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2492元以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9968元)。后经法院强制执行,你单位仍未向曾书花支付上述款项。
由于你单位未向曾书花支付上述工伤待遇款,曾书花于2025年4月2日向我局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2025年4月3日,我局作出《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催告通知书》(蓬江社保催〔2025〕11号),要求你单位在收到催告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上述情况,同时告知如你单位不按时支付的,我局按规定向曾书花先行支付后,将依法取得追究你单位偿还的权利。催告后,你单位仍未能向曾书花支付工伤待遇款。
经审核,我局根据《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于2025年6月30日先行支付曾书花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6214元以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2492元,合计68706元,取得向你单位追偿的权利。
上述事实有《工伤认定决定书》(编号:6503969)、《江门市初次鉴定(确认)结论书》(编号:〔2023〕152367号)、(2024)粤0703民初4812号《民事判决书》、(2024)粤07民终3771号《民事判决书》、(2025)粤0703执171号《执行裁定书》、《工伤保险先行支付申请表》、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记录等证据证明。
我局于2025年7月8日对你单位作出《江门市蓬江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追偿告知书》(蓬江社稽告〔2025〕7号)并依法送达,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本应由你单位承担的工伤待遇68706元全额划到我局指定账户(附后)。
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蓬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符合严重失信人员行为的,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接收偿还工伤保险基金的户名:江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开户银行:农业银行江门分行营业部
账号:44-370301040298881
附言:偿还先行支付曾书花工伤待遇
因无法以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等送达方式送达,我局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江门市蓬江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追偿决定书》(文号:蓬江社稽追〔2025〕6号)。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曾小姐,联系电话:0750-3272350
联系地址:江门市蓬江区胜利路152号珠西创谷2号楼2311室
江门市蓬江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5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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