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回技能晋升培训补贴催告书(刘莉)
刘莉(身份证号码:522723***********7):
按照《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5]290号)文件要求,经我局核实,你于2017年1月23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初级工/五级,职业(工种)是艺术化妆师),2017年4月24日申请技能晋升培训补贴,并已领取培训补贴2200元。由于你不符合《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5]290号)第五条规定的“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人员范围”属不符合申领职业培训补贴的情形。
我局于2024年12月27日对你作出《追回技能晋升培训补贴决定书》(蓬江人社追决字〔2024〕6号),并依法送达,你未履行该义务,也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催告。催告如下:
请你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将已领取的培训补贴2200元(大写:贰仟贰佰元正)退回到我局财政专用账户(开户行:广东省江门工行营业部,银行账号:2012002709026409405,开户名称:江门市蓬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注:人社退回技能晋升培训补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你可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3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或申辩意见。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权利。如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经过30天后,视为送达完成。
江门市蓬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8月26日
(联系电话:0750-8223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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