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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蓬江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追偿告知书(江门市蓬江区鹏峰化纤拉架厂有限公司)

江门市蓬江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追偿告知书


       单位名称:江门市蓬江区鹏峰化纤拉架厂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36924255439

       法定代表人:陈旺

       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荷塘镇高村顺成工业区一厂房


        经查,莫琼芳(身份证号码:45242619********28)是你单位的员工,2022年3月27日在你单位工作时受伤,2024年3月12日经江门市蓬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24年5月27日经江门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拾级。莫琼芳工伤当月你单位未依法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经江门市蓬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你单位应支付莫琼芳工伤待遇款111909.9元(包括住院伙食补助费650元、护理费1950元、劳动能力鉴定费300元、医疗费8917.98元、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14258.92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0069.25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8611元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7152.75元)。后经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你单位仍未向莫琼芳支付上述工伤待遇款。

       由于你单位未向莫琼芳支付上述工伤待遇款,莫琼芳于2026年1月15日向我局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经审核,我局于2026年3月12日先行支付莫琼芳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0069.25元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7152.75元,合计57222元,取得向你单位追偿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和《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十三条的规定,我局须向你单位追偿先行支付的工伤待遇57222元,拟对你单位作出追回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如你单位对上述处理意见有异议,请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提供相关证据资料,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放弃该权利。


        因无法以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等送达方式送达,我局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江门市蓬江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追偿告知书》(蓬江社稽告〔2026〕3号)。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曾小姐               联系电话:0750-3272350

       联系地址:江门市蓬江区胜利路152号珠西创谷2号楼2311室


江门市蓬江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6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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