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江门市蓬江区源天同服装加工有限公司)
江门市蓬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蓬人社监字〔2026〕3号
被处罚单位:江门市蓬江区源天同服装加工有限公司
地 址:江门市蓬江区荷塘镇康溪工业园区上围北三路12号厂房自编第22卡之二(信息申报制、一址多照)
新法定代表人:邓卓辉
原法定代表人:何婉泳
2026年1月13日,我局收到刘光刚、谢银明等人投诉江门市蓬江区源天同服装加工有限公司存在拖欠工资的事项。
经调查,你单位直接雇请了杜桂英等46名员工,并拖欠了他们2024年11月至2025年12月工资,共计1308712 元。
同时,你单位通过李英、王庆东、熊兰娟等3名不具备资质的自然人分别雇请了3名、2名、22名员工进入你单位从事扫描、洗水马骝、服装工艺部等工作,其中李英拖欠了邹治会、陶家均、胡桂芝等3名员工2025年11月工资4822元;王庆东拖欠了郑连兴、项载科2名员工2025年5月至7月工资17500元;熊兰娟拖欠了陈锦方、王正文等22名员工2025年4月至9月工资205003元。经人社部门沟通协调各方,帮助你单位解决了部分拖欠工资649948元。但你单位仍拖欠杜桂英、陈锦方等73名员工工资886089元。2026年3月31日,我局依法向你单位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蓬人社监字〔2026〕3-4号),要求你单位在2026年4月2日前支付足额支付所拖欠的工资,但你单位在2026年3月31日收到指令书后,逾期未整改。你单位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第三十六条有关规定。上述事实有群体来访反映事项登记表、身份证、询问记录、《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蓬人社监字〔2026〕3-4号)及签收回执等证据证明。
你单位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第三十六条有关规定,我局已于2026年4月9日向你单位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蓬人社监字〔2026〕3号)。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关于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修订版)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19 号)第十二条、《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第二版)》第79项情节严重标准的规定,现决定如下:对江门市蓬江区源天同服装加工有限公司行政处罚200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户名:待报解预算收入非税收入收缴,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账号:44370301010046146)缴纳罚款,并将缴款回执交回我局。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门市蓬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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