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蓬江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追回社会保险基金决定书(李银彬)蓬江社保追〔2025〕30 号
江门市蓬江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追回社会保险基金决定书
参保人
姓名:李银彬,性别:男,身份证号码:5110251976*******6
住址:四川省资中县宋家镇中峰寺村九组30号
2022年11月27日,你在建筑业施工项目“江门市迪浪大数据产业园-1#会议会展中心、2#科研大楼、四期地下车库”工作时受伤,并被江门市蓬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编号:6453239),被江门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劳动功能障碍捌级(编号:﹝2023﹞206097号);2024年1月,我局向你支付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待遇110275元。根据《仲裁裁决书》(蓬江劳人仲案字﹝2024﹞1689号)的裁决结果,你本人工资为4500元/月,经重新核算,你应当领取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66165元,即多领取了44110元,依法应当退回社会保险基金。
我局已于2025年4月21日作出《退款告知书》(蓬江社保告〔2025〕16号)并向你送达,你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至今未退回多领待遇。
上述事实有工伤待遇支付记录、《仲裁裁决书》、《退款告知书》等证据证明。
根据《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有关规定:“导致多发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负责追回”,我局决定如下:
责成你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多领取的44110元工伤保险待遇退回我局指定账户(附后)。
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蓬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账户名:江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开户银行:农业银行江门分行营业部
账号:44-370301040298881
附言:退蓬江李银彬多发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因无法以直接、留置、邮寄等送达方式向你送达《江门市蓬江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追回社会保险基金决定书》(蓬江社保追〔2025〕30号),我局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江门市蓬江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追回社会保险基金决定书》(蓬江社保追〔2025〕30号)。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江门市蓬江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6年4月20日
(联系地址:江门市蓬江区胜利路152号1幢2号楼三楼2311室,联系人:林小姐,电话号码:0750-3272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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