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广东安尔顿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江门市蓬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蓬人社监字〔2026〕35号
被处罚单位:广东安尔顿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江门市蓬江区荷塘镇中兴四路12号之二2幢一楼、三楼、四楼
法定代表人:傅传志
2026年3月24日,我局接到群众投诉其家人晏婷婷被广东安尔顿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拖欠2025年12月至2026年1月工资的事项。2026年3月27日,我局依法立案调查。
经调查,你单位存在拖欠郭梅艳、黄雪燕、晏婷婷等27名员工2025年12月至2026年2月工资68446元的违法行为。
2026年4月20日,我局依法向你单位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蓬人社监字〔2026〕35号),要求你单位在收到指令书5个工作日内向郭梅艳、黄雪燕、晏婷婷等27名员工支付2025年12月至2026年2月工资,但你单位于2026年4月20日收到指令书后,未在规定时效内完成整改。上述事实有江门市12345热线交办事项、询问记录、《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蓬人社监字〔2026〕35号)、邮寄单等证据证明。
你单位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有关规定,我局已于2026年6月16日向你单位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蓬人社监字〔2026〕35号)。截至2026年6月22日,你单位未提出异议。
现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关于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修订版)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19 号)第十一条、《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第二版)》第79项“情节较重”标准处罚的规定,针对你单位经我局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行为,决定如下:对广东安尔顿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8000.00元(大写:捌仟元整)。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户名:待报解预算收入非税收入收缴,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账号:44370301010046146)缴纳罚款,并将缴款回执交回我局。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门市蓬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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