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蓬江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追偿告知书(江门鸿荣供应链有限公司)
江门市蓬江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追偿告知书
单位名称:江门鸿荣供应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3MACCXLHG6F
法定代表人:樊伟强
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杜阮镇杜阮南路37号3幢首层
经查,黎朝阳(身份证号码:4222241972xxxxxx34)是你单位的员工,其于2023年7月29日在你单位工作时受伤,2024年1月22日经江门市蓬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24年3月18日经江门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拾级。黎朝阳工伤当月你单位未依法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经江门市蓬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你单位应支付黎朝阳工伤待遇款88640.04元(包括停工留薪期工资9885.64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4423.4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346.2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5384.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50元以及住院护理费1950元)。后经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你单位仍未向黎朝阳支付上述工伤待遇款。
由于你单位未向黎朝阳支付上述工伤待遇款,黎朝阳于2026年4月10日向我局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经审核,我局于2026年6月先行支付黎朝阳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4423.4元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346.2元,合计50769.6元,取得向你单位追偿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和《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十三条的规定,我局须向你单位追偿先行支付的工伤待遇50769.6元,拟对你单位作出追回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如你单位对上述处理意见有异议,请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提供相关证据资料,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放弃该权利。
因无法以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等送达方式送达,我局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江门市蓬江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追偿告知书》(蓬江社稽告〔2026〕4号)。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曾小姐 联系电话:0750-3272350
联系地址:江门市蓬江区胜利路152号珠西创谷2号楼2311室
江门市蓬江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6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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