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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回技能晋升培训补贴告知书(刘新芝)

刘新芝女士(身份证号码:342101***********8)

       按照《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5]290号)文件要求,经我局核实,你于2017年3月7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初级工/五级,职业(工种)是艺术化妆师),2017年3月7日申请技能晋升培训补贴,并已领取培训补贴2200元。由于你不符合《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5]290号)第五条规定的“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人员范围”,属不符合申领职业培训补贴的情形。我局现告知你需退回该补贴,因此,请你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已领取的培训补贴2200元(大写:贰仟贰佰元正)退回到我局财政专用账户(开户行:广东省江门工行营业部,银行账号:2012002709026409405,开户名称:江门市蓬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注:人社退回技能晋升培训补贴)。逾期未退回的,我局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的途径进行处理。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你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到蓬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江门市蓬江区丰裕路5号一楼大厅8号窗)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经过30天后,视为送达完成。


江门市蓬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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