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江门市东鸿金属制造有限公司)
江门市蓬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蓬人社监字〔2026〕34号
被处罚单位:江门市东鸿金属制造有限公司
地 址:江门市蓬江区荷塘镇华昌路8号1、2、3、4幢厂房
法定代表人:余耀元
2026年3月30日、31日,我局收到张祥聚、李爽等多人投诉你单位拖欠其工资的事项。2026年4月3日,我局依法立案调查。
经调查,你单位存在拖欠何颖华、张宗桂、刘世友、卢萌开等51名员工2025年10月至2026年2月工资933505.29元的违法行为。
2026年4月20日,我局依法向你单位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蓬人社监字〔2026〕34号),要求你单位在收到指令书5个工作日内向何颖华、张宗桂、刘世友、卢萌开等51名员工支付2025年10月至2026年2月工资,但你单位于2026年4月20日收到指令书后,未在规定时效内完成整改,亦未向我局提供整改情况和证明。上述事实有群体来访反映事项登记表、江门市12345热线交办事项、询问记录、《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蓬人社监字〔2026〕34号)等证据证明。
你单位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有关规定,我局已于2026年7月 3日向你单位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蓬人社监字〔2026〕34号)。
2026年7月7日,你单位提交《回复函》辩解已解决工人的部分工资。经多次催促,你单位才提交支付相关佐证材料。经统计,在2026年4月3日至8月7日期间,你单位支付了工资735111.9元,但仍拖欠何颖华、张宗桂、卢萌开等36名员工233886.93元。因此异议不成立。
现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关于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修订版)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19 号)第十二条、《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第二版)》第79项“情节严重”标准处罚的规定,针对你单位经我局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行为,决定如下:对江门市东鸿金属制造有限公司行政处罚14000.00元(大写:壹万肆仟元整)。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户名:待报解预算收入非税收入收缴,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账号:44370301010046146)缴纳罚款,并将缴款回执交回我局。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门市蓬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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