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蓬江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追偿告知书
江门市蓬江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追偿告知书
单位名称:蓬江区百鹤居照明电器加工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703MA4W9K3E0X
法定代表人:邱高银
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荷塘镇霞兴路14号1幢第1、3、4楼
经查,鄢松艳(身份证号码:52212719********24)是你单位的员工,其于于2019年8月19日在你单位工作时受伤,2019年12月3日经江门市蓬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20年1月3日经江门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拾级。你单位未依法为鄢松艳参加工伤保险。经江门市蓬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及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调解,你单位应支付鄢松艳停工留薪期间工资差额、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共40000元。后经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你单位仍未能全额向鄢松艳支付上述款项,尚欠38000元。
由于你单位未全额向鄢松艳支付上述工伤待遇款,鄢松艳于2026年5月26日向我局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经审核,我局于2026年8月先行支付鄢松艳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0786.6元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969.51元,合计23756.11元,取得向你单位追偿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和《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十三条的规定,我局须向你单位追偿先行支付的工伤待遇23756.11元,拟对你单位作出追回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如你单位对上述处理意见有异议,请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放弃该权利。
因无法以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等送达方式送达,我局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江门市蓬江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追偿告知书》(蓬江社稽告〔2026〕6号)。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曾小姐 联系电话:0750-3272350
联系地址:江门市蓬江区胜利路152号珠西创谷2号楼2311室
江门市蓬江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6年8月12日
相关附件:
粤公网安备 4407030200062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