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江门市顺心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江门市蓬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蓬人社监字〔2026〕119号
被处罚单位:江门市顺心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江门市蓬江区宏兴路3号J幢(信息申报制、一址多照)
法定代表人:曲小岭
2026年7月6日,我局收到环市街道党群服务中心反馈你单位存在工资拖欠问题的情况。2026年7月10日,我局依法立案调查。
经调查,你单位存在拖欠郑广源等14人2026年4月至2026年5月工资85685.19元的违法行为。
2026年7月28日,我局依法向你单位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蓬人社监字〔2026〕119号),要求你单位在收到指令书3个工作日内向郑广源等14人支付2026年4月至2026年5月工资,但你单位收到指令书后,未在规定时效内完成整改,亦未向我局提供整改情况和证明。上述事实有《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蓬人社询字〔2026〕06-0702号)、《询问记录》、《情况说明》、《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蓬人社监字〔2026〕119号)、《送达回执》等证据证明。
你单位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有关规定,我局已于2026年8月 8日向你单位邮寄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蓬人社监字〔2026〕119号)。陈述申辩期内,你单位未提出异议。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关于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修订版)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19 号)第十一条、《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第二版)》第79项“情节较重”标准处罚的规定,针对你单位经我局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行为,决定如下:江门市顺心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100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户名:待报解预算收入非税收入收缴,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账号:44370301010046146)缴纳罚款,并将缴款回执交回我局。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门市蓬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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