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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江门市蓬江区嘉派餐饮店(个体工商户)〕

江门市蓬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蓬人社监字〔2026〕57号

被处罚单位:江门市蓬江区嘉派餐饮店(个体工商户)

地      址:江门市永康一街1号108-1室

经营者:李子辉

        2026年5月25日,我局收到吕婉莹投诉江门市蓬江区嘉派餐饮店(个体工商户)存在拖欠工资的情形。我局依法于2026年5月29日立案调查。

        经调查,你单位存在拖欠吕婉莹、苏铭栋2026年4月期间工资9769.2元的违法行为。

        2026年7月2日,我局依法向你单位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蓬人社监字〔2026〕57号),要求你单位在收到指令书3个工作日内向吕婉莹、苏铭栋支付2026年4月工资,但你单位收到指令书后,未在规定时效内完成整改,仍拖吕婉莹、苏铭栋2026年4月工资9769.2元。上述事实有《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蓬人社询字〔2026〕04-06027号)、《询问记录》(吕婉莹、苏铭栋)、《情况说明》、《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蓬人社监字〔2026〕57号)以及《送达回执》等证据证明。

        你单位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有关规定,我局已于2026年8月  31日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蓬人社监字〔2026〕57号)。现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关于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修订版)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19 号)第十条、《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第二版)》第79项“情节较轻”标准处罚的规定,针对你单位经我局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行为,决定如下:对江门市蓬江区嘉派餐饮店(个体工商户)行政处罚4000.00元(大写:肆仟元整)。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户名:待报解预算收入非税收入收缴,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账号:44370301010046146)缴纳罚款,并将缴款回执交回我局。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门市蓬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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