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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江门伟华雪衣制造有限公司)

江门市蓬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蓬人社监字〔2026〕88号

被处罚单位:江门伟华雪衣制造有限公司

地址: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江盛路3号

法定代表人:周俭强

        2026年7月3日,我局巡查发现你单位拖欠全体员工2025年8月至9月、2026年1月至5月工资的违法行为,同日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你单位存在拖欠全体员工2025年8月至9月、2026年1月至5月工资2931729.13元的违法行为。2026年7月22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蓬人社监字〔2026〕88号),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指令书10个工作日内支付所拖欠的工资,但你单位逾期未整改,亦未向我局报送相关整改情况和佐证材料,仍拖欠全体员工2025年8月至9月、2026年1月至5月工资2931729.13元。上述事实有《日常巡查表》、《询问通知书》、《询问记录》、《未发工资清单》、《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蓬人社监字〔2026〕88号)、《送达回执》等证据证明。

        你单位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有关规定,我局已于2026年9月11日向你单位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蓬人社监字〔2026〕88号)。2026年9月15日,你单位提交了《劳动监察处罚申辩书》,承认了拖欠工人的事实,但主张罚款数额过高。经复核,处罚金额与你司拖欠工人工资情况相匹配。因此,异议不成立。现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关于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修订版)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19 号)第十二条、《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第二版)》第79项“情节严重”标准的规定,针对你单位经我局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行为,决定如下:对江门伟华雪衣制造有限公司行政处罚200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户名:待报解预算收入非税收入收缴,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账号:44370301010046146)缴纳罚款,并将缴款回执交回我局。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门市蓬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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