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江门市华春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蓬人社派〔2026〕128号
准予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
申请人:江门市华春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地 址:江门市蓬江区群华路15号1幢801室(自编806-2室)(信息申报制)
法定代表人:姜新云
你单位向我局提出的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延续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根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准予你单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授予《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编号:44070300230038),行政许可有效期:2023年11月28日至2029年11月26日,按照《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请你单位在行政许可有效期内每年3月31日前向我局如实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
江门市蓬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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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公网安备 44070302000623号 